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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细化的理念

  另外,中国人所憧憬的合理的人世生活与人间秩序的最高价值就是和谐。不仅是人际的和谐, 更重要的是人类生命自身的内在和谐, 直至以人为中心的天人和谐。人际关系形成”各自消极节制, 而彼此调和妥协”的安分守己。这与近世西洋的人人各自往外用力、向前争求的人生态度而形成的彼此牵制、相互防范, 在制约中求均衡的外在政治、法律的设置反差明显。传统中国法律既是”出乎礼则入于刑”的产物, 而礼俗秩序早已包融了法律规则和法制秩序。礼俗和法律交相为用, 从社会上层直接贯通于民间社会。中国法的准据在于人心, 法律规则与法制秩序须与人生和人心相适应, 其背后总蕴涵有一定人文类型的法律传统所凝聚的价值理性, 而此价值理性深蕴于一定国度的人生态度。“明智的创制者也并不从制定良好的法律本身入手,而是事先要考察一下,他要为之而立法的那些人民是否适宜于接受那些法律。”[15] 在重建人间规则与人世生活的意义上, 整个二十世纪是中国国族的人生与人心剧烈变革的历史, 而法律规则与法制秩序的重建, 是这一完整过程的重要方面。在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法律要满足世俗社会的需要, 就应当实现由粗放向细化的转型。
  二、法律是至高无上的。至高无上的法律只有细化才具有可遵守性, 其至高无上的权威性才能体现出来
  “法律至上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它无可争辩地表明了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16] 在传统型社会, 一个统治的合法性来自自称的、同时也为他人相信的历代相传的神圣规则和权力。统治者获得权力的方式是沿袭下来的家长制、终身制、世袭制的习惯和君权神授的观念。统治者的权位认为是”奉天承运,” 因而把众人视为子民, 要求臣民绝对效忠于他个人, 实行的是人治。人治的基本特征是对个人的忠诚, 委任人员任人唯亲, 行政官员没有明确的职权范围和制度化的晋升标准。特别是在在中国传统的权力中不包含理性, 理性屈服于权势, 人权屈服于皇权, 皇帝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皇帝凭其喜怒好恶, 掌握臣民的生杀予夺的大权。上级掌握下级的命运, 官僚掌握平民的命运。人治的危害在于, 它与民主背道而驰, 人治的理论基础是英雄创造历史的唯心史观, 否认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 否认民主;人治作为与民主与法治的对立物出现, 在人治思想的驱动下, 个人专断现象日趋严重, 直至文革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人民民主权利被践踏殆尽;人治就是依人不依法, 依言不依法, 全凭个人意志、长官意志来治理国家的各项事务, 必然使依法办事的法制原则遭到破坏;人治助长封建特权, 使一部分人置身于法律之外, 凌驾于法律之上;人治听任个别领导人一言立法, 一言废法, 势必使法律因人而异, 从而造成法律的朝令夕改, 损害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人治容易给野心家、阴谋家提供可乘之机。传统型社会的统治方式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严重的阻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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