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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细化的理念

   一、法律是世俗的, 以满足人们的需要为前提。只有细化了的法律才能满足世俗社会的人们的需要
  法律不是文学作品,也不是艺术作品,它是世俗的,它不具有高雅性和可娱悦性。正如苏力先生所说:“法律本来是世俗的活动,为了解决人们的纠纷,与人们的社会生活紧密相联系。”[10] 法律是实实在在的东西, 具有社会性。它是用来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它明确规定人们的权利、权力和义务,即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法律的现实根据在于法律是服务于人们的生活。“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11] 法律作为人世生活规则, 绝对是在应特定社会生活状况意义上对于生活事实的记录, 其责任在于网络事实而编织秩序, 而明确、连续、稳定等均为秩序应有的品格, 也是规则能转为秩序的前提。法律作为规则之网, 在于法律是为人们一般生活的诚实反映, 它编织了并且本身也成为特定人群的人世规则与人间秩序。其中, 最主要的在于其能护卫个人权益及其与社会福利的均衡。法律作为精神理念之网, 在于法律与人心中的理念和情感相连。“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那末我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12] 此理念, 即为公平正义、仁爱诚信、安全、自由、平等、人权、民主与宽容等等。法律作为一种世俗规则, 旨在营建合理的人间秩序, 造福惬意的人世生活。对上述理念价值的追求, 是人世的最高价值, 也是一切人世规则与人间秩序的合法性基础。
  从法的社会功能来看, 法主要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等属性。法的阶级性是指法是由阶级社会的生产关系决定的, 是阶级矛盾和社会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法的社会性是指法是一种社会现象, 是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产物, 是一定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它执行的是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为了判断最有益于社会的法律,应当知道自然界赋予人以什么幸福,它在什么条件下准许人享受幸福。立法者的责任,在于促使我们结成社会的那些社会品质的实现。”[13]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需求观念的变化, 法的阶级性越来越减弱, 社会性越来越增强, 范围越来越扩大和复杂化。从法律的规范功能来看, 法律具有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的作用。通过法的规范作用, 我们可以用法律调整人们的行为, 明确告诉人们什么事可以做, 什么事应该做, 什么事不能做, 人们可以以法律为准则评价他人的行为是否合法, 避免了评价的主观随意性。人们还可以以法律为依据来判断彼此间应该如何行为, 实现彼此间的互益。当有人违法犯罪, 实施了危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利益的行为时, 法律将发挥其强制的制裁作用, 使违法犯罪者受到应有的处罚, 增进社会成员的安全感。而要发挥和实现法的规范功能, 就应该首先认识到法律的世俗性和社会性。立法者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注重法的社会性, 尽快制定出适应社会需要和切实可行的法律, 满足世俗社会的需要。“实在的立法,只有在宣示它是对结合成社会的人们最有利的秩序所依据的自然法时才能成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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