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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存疑不起诉刑事赔偿的误区

走出存疑不起诉刑事赔偿的误区


房保国


【关键词】存疑不起诉 刑事赔偿
【全文】
  走出存疑不起诉刑事赔偿的误区
  房保国
  (华东政法学院,上海200042)
  摘要:本文在对我国当前存疑不起诉刑事赔偿问题的三大思想误区:(1)“有损害,就有赔偿”吗?(2)“赔偿”等于“错案”吗?(3)“有疑”,是否“有利于申请人”?进行辨析的基础上,主张我国的存疑不起诉刑事赔偿,应采取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存疑赔偿”应与“错案追究”相分离,对赔偿问题发生争议时,应作有利于申请人的解释。
  关键词: 存疑不起诉  刑事赔偿
  存疑不起诉的刑事赔偿问题,是一个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当前关于存疑不起诉刑事赔偿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一是从“应然”的角度,探讨存疑不起诉要不要赔偿的问题;二是从“实然”的视角,着眼于现行法律制度的分析。但由于作者研究视角的不同和研究方法的交叉运用,出现了在一篇文章中部分作者面临困惑、难于论证,无所适从的窘境。因此,转换视角,革新方法,乃是我们解决存疑不起诉刑事赔偿问题的重要出路。下面,本文拟从“应然”的角度,针对当前存疑不起诉刑事赔偿中应当发生的部分观念转变问题进行探讨。
  一、“有损害,就有赔偿”吗?
  这实际上是一个国家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Criterion of liability)问题,也就说,当发生国家侵权行为,造成一定损害后果时,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对此,世界各国主要有三种作法:一种是法国采用的以公务过错原则为主,无过错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二是英、美、日等国采用的过错(指主观过错)与违法双重归责原则;三是瑞士、奥地利等国采用的违法原则。[1]
  关于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理论界颇有争议:对此,多数学者主张,我国《国家赔偿法》确立的是一种单独的“违法责任” 原则,由于《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可见,构成我国国家侵权行为的要件之一是该行为“违法”,按照这种原则进行赔偿,简单明了,可操作性强,它有助于克服“过错责任” 原则的主观性、“无过错责任” 原则的不合理性和“公平责任原则”的宽泛性,因此,“违法责任” 原则作为我国国家赔偿归责的唯一原则是适宜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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