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规范讯问程序,严格各种司法行为的文书记载制度。
最后,在舆论宣传上,应对沉默权制度进行正确定位,避免误导等。
对于上述各种沉默权配套措施的实行,在笔者进行的社会调研中,也不同程度地得到了被访民众的赞许和认同。下面的一组数据可以反映这一点:
沉默权的配套措施与制度
序号 受访对象 A废除“如实陈述”的供述义务 B废除或重新解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 C实行“米兰达规则”,实行沉默权告知程序 D违反沉默权规则获得的证据应属无效 E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改变证人作证现状 F大力发展律师制度,加大律师介入程度 G提高侦查技术,改变侦查策略
1 公安人员 49% 100% 50% 40% 78% 92% 86%
2 检察人员 44% 85% 22% 55% 87% 85% 93%
3 法官 85% 95% 22% 27% 81% 58% 77%
4 律师 73% 100% 56% 72% 89% 95% 81%
5 教学科研人员 71% 91% 58% 53% 92% 94% 100%
6 普通居民 72% 88% 60% 53% 87% 96% 91%
从上面的表格可以看出,在有关沉默权的配套措施与制度中,除了第(3)项——实行“米兰达规则”和第(4)项——违反沉默权的“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性赞成比例稍低外,其余五项配套措施与制度,基本得到了被访者的普遍认可,赞同的比例是比较高的,具有实施的现实性与改革的迫切性。
综上所述,沉默权在我国的“移植”与“安家落户”,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只有实证地考察,深入地分析,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注意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均衡,沉默权的确立应与配套制度的改革同步进行,才能确保沉默权在我国的真正实现。
(二)我国沉默权规则的微观设计
对于我国沉默权规则的微观设计,笔者认为,应当注意其自身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具体说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关于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立法阶位。笔者认为,可以从
宪法、
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三个方面进行:
首先,在
宪法方面,由于当今的时代是走向宪政的时代,权利实现的广泛程度是衡量刑事司法文明制度的重要标准,而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法治体系的基础和法律体系价值的核心所在,因此
宪法不仅应当表达调整各种社会利益的原则和价值倾向,还应直接将许多重要的权利明确规定在
宪法的基本规范、基本制度之中,这既是法律体系有序性的前提,更是各种基本权益得以实现的保障,所以在
宪法中规定沉默权,实质上为我国沉默权的实施提供了宪政依据;[1]鉴于沉默权作为一项基本的刑事司法人权,与无罪推定原则相关联,是一项基本的刑事司法制度,所以有必要提高其立法阶位,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下来。[2]
我国宪法的具体条文可以设计为:“尊重与保护人权;任何人在被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有罪之前,都处于无罪的诉讼地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笔者认为,这一条文设计是比较完善的,因为它:一是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加了进去,由于近年来人们对“人权保障”的呼声较高,在这次修宪中把这一内容同时增加进去,可以减少
宪法变动的次数;二是规定了完整意义的“无罪推定”原则;三是肯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保持沉默的权利,四是在“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允许对沉默权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以防止沉默权的滥用。在立法体例上,可以考虑将该条规定放在《
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的公民“政治权利”、“人身权利”之后,“社会经济权利”之前,条文可拟定为
宪法的第
42条。[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