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法律共同体的生存准则
傅郁林
【关键词】诚实信用 法律共同体
【全文】
诚实信用:法律共同体的生存准则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傅郁林
诚实信用作为人类社会“集体安全体系”的生存准则,已成为一种代代相传的经验法则――没有诚实和信用,人类的交往和社会生活就没有安全感,因此破坏这种集体安全的行为个体就会受到众人的责难或放逐,这种社会评价和惩罚抑制着个体的违规行为――这正是伦理的力量。然而,在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内,诚实信用对于这个群体自身生存和发展的价值还远未成为共识,相反,毫无根据的恶意诉讼、在法庭上信口陈述、随意推翻自己的陈述、出示甚至制造伪证……不仅不会受到律师同行的耻笑、鄙视和冷落,反而常常被作为“聪明”的诉讼“技巧”而被羡慕、推崇和仿效;与此同时,上诉程序随意推翻一审程序中确定的事实、再审程序随意撤销原审判决,也在很大程度上损害着政府的信用。面对这种状况,如果仅仅因为
律师法或律师协会的手册写进了“诚实信用”的字样,而认为诚实信用是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伦理规范”,只是一种自欺欺人。
司法公正的准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无论“法律真实”概念的提出在理念上具有怎样的价值,都不可能使正义偏离“客观真实”这个轴心,法官作出判决的基础和依据始终是以合法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客观事实,舍此则司法无从获得公正性和正当性。然而,如果律师的职业技能不是去探索、挖掘和发现事实,而是掩盖、伪造和混淆事实,那么法官在扑朔迷离的“事实”烟幕弹中真假难辨,作出错误判决。“法律事实”概念的提出只能使法官不再因这样的“错误”而受到不当追究,却不会因此增加判决的正确性,相反,这种以违反诚实信用为基础的诉讼大战,无论从当事人个体和还是社会整体上,都大大增加了发现真实和实现正义的成本,并使司法制度在维护司法信用(判决的终局性)与维护司法公正(实质上的正确性)之间陷于困境(比如因律师未及时提交证据而导致的错误判决是否允许再审)。当前律师界的诚实信用危机对于司法公正的危害程度绝不亚于司法腐败,而且二者互为因果,导致公众对整个法律共同体的信任危机,并渐渐形成恶性循环的诉讼机制,最终危及法律职业共同体自身的生存。这丝毫不是危言耸听。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一方面对于正常行使诉权的行为设置了大量障碍,例如立案实质审查制把大量怨情拒之于司法救济门外、集团诉讼遭到政策性排斥、证券诉讼等新型案件以及社会影响广泛的案件投诉无门……另一方面对于不诚实诉讼行为的宽容程度又令人吃惊!利用诉讼拖延债务、折磨或诋毁竞争对手、进行商业炒作者,可以使对方当事人错失商机而不必承担败诉的高昂代价!恶意诉讼者不必补偿胜诉者支付的巨额律师费和其他诉讼成本;在法庭上信口编造事实、提出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事实主张、诉讼后期推翻前期的陈述、上诉中提出与一审提交的相反证据、甚至出示和制造伪证……律师们见怪不怪,法官们听之任之,原因在于,即使律师费尽周折证明了对方律师故意隐藏证据或当庭撒谎,最好的结果也只是排除这一虚假证据,而不会有民事诉讼意义上的风险或代价(刑事案件中的律师以“伪证罪”而被判刑者有之,但判刑的真正原因恰恰未必是作了伪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