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诗伟: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这些认识实际上是不以法律为据而以道德为据作出一个法律上的判断,因而也有违法治的原则。所谓法治,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承认法律与道德的界分,不能把道德问题与法律问题混淆。这位律师拒不接受协商、和解而愿意直接诉之法庭,在道德上似乎确有刁蛮之嫌,但那毕竟是法律赋予他的程序选择的权利。法律在决定是否提供司法保护时并不区分所谓的坏人好人,这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有之义。我们更可以追问,司法程序的启动是否以达到一个案件标的额的底线为前提,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否有自主确定该标的最低数额的权力从而决定诉讼权利该项基本人权事宜?毕竟如耶林所言,诉讼并不简单是利益的计算问题而是名誉、人格问题,权利的价值不仅是物质上的(material vlue)还有精神上的价值(ideal value)。担心诉讼的示范效应、避免造成过重的司法负担恐怕更多的在法院的考虑之中。当然这些确乎远远超出了诉讼当事人的力所能及的范围,遗憾的造成也在所难免。
钱卫清:造成这些遗憾较为常见的应为司法的地方化现象。当事人往往出于对诉讼成败的担心而千方百计设法使案件能在各自当地的法院管辖审理,为达到这个目的,有的不惜铤而走险伪造证据。
刘桂明:就好象在足球界存在的黑哨问题,足球比赛的比赛结果会因主客场的不同而不同。
张诗伟:对,出于司法可能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担心,争取在主场作战往往成为诉讼实践中当事人的首要考虑。正因为这样我们看到,蓝田股份公司在其所在地的湖北省洪湖市法院起诉北京的刘姝威,世纪星源公司在其所在地深圳市罗湖区法院起诉北京的《财经》杂志,王宝京在西安当地诉《中国青年报》都是著例。而在一个司法完全统一和公正的社会里,当事人是不会存在这种担心的,对败诉的判决自然谈不上什么遗憾的。但真正的遗憾还是那些由于法律本身的不完善或相关配套制度的不健全或是其他法外因素的影响而导致本应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却未能如愿的情况。在这些案件中,败诉的风险难以为我们的把握甚至完全不为我们把握,因而也并不因我们的努力而降低。
三、败诉与法律进步:未尽的思考
钱卫清:但也不能所谓的不能之憾完全悲观,对这些败诉的案件通常会引起人们对相关问题的重视并进而对法律自身不足进行反思,随后,一些正当的社会诉求终被法律承认而获得了合法的名分、权利的配套制度建设使权利具有了操作性而获得了真正的是生命,缺憾因此而得到弥补。因此无须就一时之败诉而放弃完全否定诉讼的意义。司法改革本身也可以靠诉讼推动。即使是败诉其本身也并非毫无意义。
刘桂明:这是否就是你们所说的超越败诉?
张诗伟:是的,超越败诉针对的就是此类不能之憾的败诉。超越即指超脱于个案的成败得失之外而站在诉讼对推动法治进步的角度看待败诉。诉讼活动根本上虽然受制于现行法制架构,律师的活动总体上也是维护法秩序的而具有托克维尔所说的保守性格。但同时要看到,律师职业也具有批判性的一面。诉讼也是同样如此。尚不为现行法律架构认可和支持的社会诉求不停的向不合理的法律体制、法律规范提出挑战,迫使法律作出回应容纳和接受,而这种挑战的方式主要的就是诉讼。反观现实,我们必须承认,诉讼确实或多或少推动了法制的进步。
钱卫清: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书中举了河北律师乔占祥不服铁道部铁路票价上浮上诉案为例,在今年2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终审判决中,乔占祥律师的请求被判不予支持。轰动一时的“律师状告铁道部”案件最后以乔律师的败诉告终。但在我们看来,乔律师虽败犹荣,因为他的诉讼活动直接推动了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建设和发展。1998年5月l日就开始施行的《
价格法》的第
23条虽然早就明确规定了重大价格的听证制度,但由于相关制度的缺失使得该制度一直停留在纸面上。而正如国家计委副主任汪洋所言,乔占祥律师提起的这件诉讼案大大加快了《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步伐。在2002年1月12日针对春运铁路票价格上浮问题,根据该《办法》我国召开了首次价格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