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卫清:这主要有以下两项工作:一是找法活动(广义的法律解释包括之),二是找到法后对之的解释工作。没有理清法律关系、没有正确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没有全面把握法律事实、没有抓住关键的法律关系、没有找到适合的请求权基础等都是常见的导致败诉的原因。
刘桂明:对于寻找适合的诉讼请求权基础问题,我注意到,书中有一个很有名也很精当的案例,说的是甲的父母三十八年前在美国逝世,遗留在上海的十幢楼房由甲的弟弟长期占有。甲提出要继承父母十间房产的一半。根据
继承法关于“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的规定,法院裁定驳回了甲的起诉。甲的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就建议甲让一审判决生效。而后,以同样的事实与理由重新提起诉讼,只是把诉讼请求改为“分割十间房产”,法院据此判决五间房屋归甲所有。因为根据
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当事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而遗产至今未分割,应视为共同共有。甲要求分割十间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完全符合这一法律规定。
钱卫清:确实该案例很能说明问题,甲就是因为找错了法律根据而使得自己败诉。
张诗伟:在有确定规则的情况下,找法相对还是较为简单的。有时候对于同一法律问题会有多个不同甚至是互相对立的法律规则竞争适用,这个时候就要仔细甄别哪些是有利于自己哪些又是不利于自己的,如何解释、论证法律之间的关系为自己的请求寻找正当化的根据就成为诉讼成败的关键。
钱卫清:这就需要律师熟悉法律适用和推理的规则,比如以下适用规则:高位阶法优于低位阶法、普通法优于特别法、新法优于旧法(当然如旧法对权利人更为有利的仍适用旧法规范)、法律无规定的适用政策或者惯例,具体规范优先于一般原则、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以及
合同法里规定的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比如实践中发生的一些在寄送包裹丢失的请求赔偿额是依特别法如《
邮政法》、《
铁路法》还是依普通法《
民法通则》的问题,出现了丢失手机按斤赔的怪事,当事人因未正确运用这些法律适用规则而说服法官正是导致其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
刘桂明:如在2000年著名的以“奇女子挑战全国白酒”而引发的“白酒标签案”也是一个涉及法律适用与解释的问题。法院认为,厂商对饮料酒产品标签内容设定有直接的法律规定,即《饮料酒标签标准》,而该法律并未规定厂商有标识警示内容的义务,因而判定被告人富平春酒厂的行为没有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故对王英丈夫之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国内某学者从普通法与特别法的角度出发认为该判决是正确的,王英应该接受该判决,即使她要“为法律而斗争”的话也只能促进法律的修改,但其夫之死却是仍无法得到赔偿,因为法律不溯及既往。
钱卫清:在我们看来,法院的判决并不象该位学者认为那样毫无问题,王英败诉确实败的蹊跷。法院的判决实际上是认为该酒厂不存在该项民事义务当然也谈不上民事义务的违反从而认为不构成民事责任。《饮料酒标签标准》只是一个行政管理法规,该项规范只是一个公法规范,只是行政管理部门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而为此类企业设定的行政法上的义务即公法义务,这种义务当然只存在于行政机关和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中,该规定当然构成行政机关追究厂商行政法律责任的依据(如给予行政处罚)。因此该规定并不必然构成法院判定厂商民事义务以及向厂商追究所谓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因为厂商对消费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属于另一种性质的法律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也无权决定为消费者与企业之间设定这项民事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