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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缺位与金融监管模式选择

  (四)、英国监管模式演变
  英格兰银行传统上习惯用非正式的监管方式,整个金融监管制度倾向于各金融行业分业经营,自我约束,自我监管。经长期酝酿,1986年10月27日伦敦证券交易所实施被成为“大爆炸”(Big bang )的重大改革,其主要内容是许可商业银行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这一举措清除了证券业和商业银行严格的业务界线,使商业银行进入投资银行领域。1997 年英国工党上台执政后监管体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英格兰银行独立行使货币政策职能,削减了其监管职能。由单设的金融服务局统管对商业银行类和投资银行类中介机构的监督。这种变化实际是在银行业与证券业界限日益模糊的情况下,监管机构做出的适应性改革。1998年10月英国成立金融服务监管局,将英国原有的几个监管机构合并成一体。英格兰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不再承担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能。
  四、中国金融监管模式及其思考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相应监管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其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障金融体系安全的机制。我国现行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这三大监管机构对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实行的分业监管体制。这一体制体现在立法上是由《商业银行法》第 43 条,《证券法》第 6 条,《保险法》第 104 条共同确立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法律体系。随着我国投资融资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金融市场建设的完善,改革和创新不断地冲击分业经营模式。银行、证券、保险三业出现了相互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我国政府已开始对金融业分业经营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从政策上打破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资金壁垒。 1999 年 11 月,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出台和实施后,混业经营成为全球的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各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在各国得到迅速发展也给金融监督带来了新的问题。在没有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各种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同样也有较快发展。这实际上起到推动中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朝混业经营方向发展的作用。其典型代表是光大集团和中信集团。以光大集团为例:中国光大集团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信托三家金融公司同时参股申银万国证券公司,还有子公司光大控股、光大国际、香港建设公司、光大集团北京总部和光大集团 H.K. 总部。各自为独立法人分别直接交叉控制着境内外银行、证券、信托、实业等涉及各行业上市公司19家和非上市公司10家,间接控制的孙子公司几十家。金融控股公司的企业经营也同时给金融监管带来了问题。2001年4月世界银行的一份报告指出从监管制度角度来看,不同监管部门共同监管金融控股公司会造成监管的盲点问题。面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和加入WTO后金融服务领域面临的挑战,中国仍在沿用20世纪90年代的分业监管模式,将有可能成为影响我国金融业安全的重要问题。面对世界金融业监管理念的变化,我国金融监管除应完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现有体制外,同时要通过三大监管机构定期和不定期在各个层面上的协调来确保金融体制稳定发展与高速运行。监管当局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减少信息风险。目前我国三大金融监管当局已开始对此进行有益的尝试,建立了不定期的三方联席会议制度但在沟通机制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国际清算银行(BIS)《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中就详细规定了监管当局之间信息共享的原则和框架,值得我国借鉴。通过对日韩两国金融监管机制改革的研究,笔者认为在亚洲金融危机过后,我国政府应当利用各国对金融危机提高警惕和世界金融监管领域相对平静的一段安全期,尽快完成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模式的转变,抢占有利时机作好应对加入 WTO 后金融服务领域开放所可能带来的金融危机,吸取日韩以及世界其他国家曾经以金融危机的沉痛代价来换取金融监管改革步伐前进的教训,化被动消极改革为主动地积极式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来一场中国金融监管体制上的“大爆炸”。依照中央要求切实把监管作为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在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中应当预防两种错误的想法。首先是反对监管立法冒进思想。立法的不完善达不到法之最优价值要求,当然让人有些遗憾。不过通过有效监管,法的缺位是可以通过金融监管来化解风险的。况且法的缺位是法的特性所为,任何立法完善的国家都不可能创造出事实上最优的法。只是一味无方向无目的地希望加强监管力度,治市用重典和加大立法力度,大量创立监管立法的思想只会因法的恐吓过度产生市场信心下降的结果。其次是反对金融毁灭论。作为辩正唯物主义者,我们首先承认金融是一把双刃剑,能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如监控缺位又有可能直接威胁一国乃至相关数国的金融安全,经济安全甚至危及主权安全。针对20世纪末有的经济学家提出金融毁灭论的观点,可以回答金融风险不仅可知而且可以通过高效科学的金融监管来控制风险的发生。作到有效控制风险,一国政府就需要对本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做出科学有效的安排防范金融风险。我国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应当瞄准世界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到混业经营集中监管的金融体制改革方向。要积极研究欧美有关国家金融监管改革经验,吸取日韩等国因遭亚洲金融危机  危害付出沉重代价进而被迫进行金融监管  体制改革的教训。在学习国外经验教训,进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立足我国金融监管历史环境,社会法制环境以及与本国国情及发展阶段相适应,积极地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并将改革成果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填补法的缺位状况。从而尽快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符合我国国情又适应 WTO 规则要求,顺应金融业发展方向的金融监管体制和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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