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日韩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
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如不能适应金融发展的要求,真正填补法的缺位带来的漏洞,发挥主动监管的适应性,一但危机爆发,其代价必定高昂。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要努力变由外部金融危机推动改革发展为监管机构或中央政府主动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变革,以适应金融业发展的要求。
对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思考至今仍余音绕梁,其中对日韩两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研究,可以让我们更清楚地看到两国对现代监管模式的理解和反思,从中发现金融监管改革的方向性问题。
开始于 20 世纪 70 年代的日本金融改革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仍未对金融监管体制做出相应调整。1996 年11月日本仿效英国推行金融大爆炸(Big bang)式的金融休克疗法。在此轮改革之出,日本对金融监管体制仍未做根本性改革,而是采用被动式渐进的改革。直到泡沫经济破灭,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及1998年以来日本大约每年有20家以上的金融机构破产的多重压力,以及公众金融信心危机时改革矛头才直接指向一省独大大权独揽的大藏省。这场危机的爆发使日本的金融改革发生了根本性转变,金融改革矛头直指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实行了近半个世纪的日本金融监管体制终于开始变化。在国内金融业经营状况不断恶化,国际金融竞争日益加强,国内金融创新步伐加快等因素下,日本政府向自己开刀。以 1998 年《新日本银行法》的通过为起点,日本通过设立金融监督厅,金融再生委员会两个过度性机构最终促成2000年7月在金融监督厅的基础上正式成立金融厅,并将大藏省负责的金融制度决策权,企业财务制度检查等职能转移到新成立的金融厅。2001年1月,在全国推行政府机构改革时撤消了金融再生委员会升格金融厅为内阁府的外设局,独立全面负责金融监督业务;负责对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市场统一监管,实现了监督一体化。2001年日本中央政府机构改革后,大藏省改为财务省。原大藏省对金融机构的金融监管职能全部移交到金融厅,仅保留对存款保险机构的协同监管职能。至2001年为止,以金融厅为中心,独立的中央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共同参与,地方财务局等委托监管的日本新的金融监管体制基本框架已初步形成。
在韩国,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之前韩国实行政府主导型经济,金融监管上实行多元化的分业监管模式。韩国政界和理论界围绕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曾一度展开了争论,或主张一体化监管模式,或主张分业监管模式。金融危机的爆发迅速平息了这场争论,人们普遍达成共识认为金融监管不适应金融业的快速发展是造成这场危机的主要根源之一。韩国政府其后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和机构改革。1998 年韩国成立金融监督委员会,后又于 1999 年设立金融监督院,将以前分属韩国银行、财政部、银行监督院、保险监督院和证券监督院的各类监管职能转到金融监督委员会和金融监督院及其附属的证券期货委员会,由这套机构负责实施监督。韩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完成了由分业监管向集中监管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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