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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缺位与金融监管模式选择

  二、法的缺位情况下金融监管的适应性
  20 世纪 8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国际化和金融霸权相结合产生了金融风险全球化的特点。当代金融危机尤其以 1997 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为代表,最显著的特征在与它的突发性、扩散性、恐慌性和政治上的渗透性。金融危机关系到了一个主权国家的政治安全和主权维护,如何加强金融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问题,变得突出和紧迫起来。由于法的缺位导致监管不善可能产生巨大的金融风险,必须引入金融监管机制来填补法的缺位,降低金融风险,提高监管效率,实现国家金融安全。
  分析金融监管体制模型,弥补法的缺位影响,首先要明确金融市场中政府、企业及金融机构三者关系。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不仅决定了金融体制的稳健,而且决定了金融危机出现时的应对能力。在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三者关系中,蔡增家分为国家管制、企业管制、国家管理、企业管理等四种互动模式。他认为国家管制模式是企业主要的资金来源为国有银行,国家限制企业经营权利。政府透过国有银行控制企业资金的来源。如 20 世纪 90 年代上半期的中国。企业管制模式指企业主要资金来源于民营银行机构,同时国家不限制企业对银行的经营权利,企业可以通过交叉持股方式来控制银行,银行也成了企业主要融资方式,如二战后的日本。国家管理模式是企业融资以资本市场为主导,政府以金融控股公司来管制企业与银行的关系,如美国。企业管理模式,企业可以经营银行,企业融资主要来自资本市场,如英国。
  金融运行管理模式的不同很大程度上都会影响到金融监管模式,这反映了金融监管制度的适应性与灵活性,为实现有效监管和防范金融风险,各国政府现在大多采用较为灵活而非僵化的监管机制。监管机制的选择除了与相应的国家历史人文基础适应外,最主要的还是监管与金融发展现状现实的适应性。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世界主要国家的金融监管模式都随着金融运行模式的变化进行了适应性调整,通过积极进行监管体制变革更好地体现了金融监管对法的缺位的有效补充作用。
  三、法的缺位情况下世界主要国家金融监管模式变革
  (一)、美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演进
  美国是金融监管分业管理的鼻祖, 1929-1933 年的经济大危机是美国金融业由自由发展走向全面管制的分水岭。这次危机的产生有复杂的历史社会背景,单就金融业而言与银行参与股市投机,监管失效有直接关系。美国 1933 年的银行法确立  了分业经营原则。 20 世纪 30 年代的银行法奠定了美国银行业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的基础,成为美国对银行实行全面管制的标志,其后又相继颁布的《联邦储蓄制度 Q 条例》,《 1934 年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威廉斯法》等一系列法案构成金融分业经营的制度框架。 20 世纪 60 年代,美国金融业趋向自由竞争,规避管制的市场创新活动日益增加。 1960 年金融自由化以来银行、保险、证券业之间的分界逐步消失同时给银行业带来的危机逐年增加。据 Cole,R.A.et al. (1995)统计,1982-1992 年美国有1442 家银行倒闭。保持金融业自由高速经营及金融监管风险防范之间的均衡,保持在严格控制和自由发展之间均衡等成为人们思考的问题。美国财政部的一项报告中明确提出应该消除直接管制措施变成间接管制。美参众两院最终通过 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为适应金融业发展要求更好发挥监管效果,以法律形式规定银行、证券、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控股方式相互渗透。《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同时调整了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为分业立法,分业监管,纵向监管为统一立法,横向监管。美国以法律形式确定金融业的合业经营模式,统一监管模式,必将对世界金融监管理念产生巨大冲击并造成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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