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以上比照,可基本上框定出法的目的应然指向。以下着重分析法的目的性内涵。法是行动的、实践着的,静止而冷冰冰的法律条文是没有人会注意它们的存在与否的。法因为有目的而活了起来跃然纸上,实践在法的领域之内。在一定意义上,法的起源实际上也可以讲是法的目的的起源。法的发展实际上是法的目的发展以及法追求结果的发展。
列宁曾讲“最可靠,最必需,最重要的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历了哪些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⑷人类文明的幼年——原始社会很好地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没有法、法律、法的价值、法的目的的真空时代。无怪乎恩格斯对氏族社会的调控机制发出感叹“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幺美好的制度啊!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理的。”⑸但这是抽去了人类生存的基本前提来描述原始社会的。在人类早期生产力水平非常低下,到了原始社会晚期,人类才“学会靠人类的活动来增加天然产物”⑹,社会财富极其匮乏,每个人都必须依靠他人和氏族而生存。氏族内部“个人在感情、思想和行动上始终是无条件服从的。”⑺三次社会大分工产生的生产力使原始社会调控机制崩溃了,国家产生了,法产生了。原始社会的崩溃是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同时带来的利益分配问题已远非氏族内部可以解决,从这个角度讲是利益问题使氏族分家了。解决利益分配问题显然不能再用氏族内部的规则了,人类社会选择了法。法一出现就被赋予了明晰的“目的”——法的目的是解决和维护利益分配,而不是为了所谓美好的现代平等、自由等价值。价值、法的价值、法的目的价值等只能作为“法”或“法的目的”的主观评判,丝毫不能改变法针对“价值”的目的。法的目的就是通过法来实现利益,维护利益的结果。这种“利益分配,维护”和法本身一样不会伴随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全部历程。法的目的之所以是这么一个让人感到冷峻而没有一点浪漫色彩(比如加入一点平等、自由等)的客观实物,是因为社会资源的有限性、稀缺性。如果完全没有可以占有的利益存在时,人们无所谓分配不关心利益,例如在原始社会氏族成员的状态。如果社会财富极大丰富,连劳动都不是谋生的手段而成为人享受的需要时同样也没有必要突出如何用法来分配和维护利益。只有明确了法的目的,才能使法有了活生生的现实依据和实践可能,使人们重视法和法律,相信法的有用性,使人们从厌诉到维权,由漠视法律走向关心法法律,形成对法的信仰。这种对法的信仰不是盲目信仰而是基于法的目的性所决定的对权益的确定和维护,以及直接指向其本质的物质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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