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尼日利亚法院对管辖权条款的态度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经常事先约定,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特定法院解决。这种选择特定法院的协议一般称为法院选择协议或管辖权条款。⑼协议管辖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它侧重于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与有关国家及其国民的利益的联系程度,如果该有关案件由其他国家法院受理、审判并不影响该有关国家及其国民的根本利益,那么就允许该有关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通过协议选择该有关国家的法院或其他有关国家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当事人意思自治确立于合同领域,并发展成为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⑽合同中管辖权条款的存在可能会产生下列作用:(a)根据协议授予原本没有管辖权的法院以管辖权,或(b)剥夺原本能够行使管辖权的法院的管辖权,特别是条款明示地授予该选择的法院以排他性管辖权时。
如果涉外商事交易的当事人根据管辖权条款同意在尼日利亚法院解决他们的争端,那么法院就能根据他们的协议对双方行使管辖权,即使双方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不是尼日利亚居民或没有在尼管辖权范围内出现。这种情况是对法院管辖权的一种预先妥协,不同于诉讼已经提起后的管辖权异议。它必须有个前提,即:法院能对这些案件正当地行使管辖权。
依靠管辖权条款解决争议,在一方当事人企图请求尼日利亚法院撤销一个已在尼正当提起的案件而在一个外国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容易引起争议。像其他国家的法院一样,尼日利亚法院也注意维护自己的管辖权,不愿意失去对一个已在其内提出的案件行使管辖权。因此,尼日利亚法院不会主动地适用合同当中授予外国法院管辖权的条款。
尼日利亚法院在早期案件中不愿执行选择了外国法院或法庭的管辖权条款的原因之一是,这样的管辖权条款被认为是排除尼日利亚法院管辖的一种策略。这当然是尼日利亚法院在早期案件中所采取的观点,从随后的司法发展来看,尼法院不再严格地遵循这种观点。尼日利亚法院目前不再把这样的条款看作是排除本国法院的管辖权,他们现在对当事人的意愿给予合理的考虑,并愿意给予授予外国法院管辖权的条款以效力。尼日利亚法院在一起涉外商事案件中曾作出以下陈述:“在存在着选择外国法院的明示的协议的情况下,很明显要求有充足理由使法院确信应不予理睬该协议并且在本国的诉讼程序应被允许继续下去。但是,它最终必须是法院在考虑到特定案件的所有情况后有权自由裁量的事。”
近来,尼日利亚关于法院选择条款的最权威性论断是尼最高法院在索纳有限公司一案中作出的。⑾从本质上讲,尼日利亚法律已采纳并吸收了该案的论断。尼日利亚最高法院在该案中所表达的原则是尼日利亚法院无义务为了双方当事人所选择的外国法院的利益而撤销在本国进行的诉讼程序,但它有权自由决定通过发布命令以撤销原告在尼日利亚提起的诉讼,除非有充足理由表明证明责任由在尼日利亚起诉的原告承担而不这么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