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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一体”的法学教学法研究

  (三)市场经济为“三位一体”的法学教学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不仅对法律人才提出了量上的要求,更提出了质上的要求。在量上要求政法院校培养具有全面素质和创新精神的经济管理、行政管理、社会服务、对外交往等各个领域的法律人才,在质上要求政法院校培养具有广泛知识结构和文化素养、具有系统的法律理论和专业知识、能从事法律、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性、外向型的通用人才。“三位一体”的法学教学方法正是以社会的这种需求为契机,以培养高层次全面素质和创新精神的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教学改革。很显然,市场经济将成为“三位一体”法学教学方法改革的巨大动力源泉,而且为这种教学模式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四、三位一体的法学教学法的运行措施
  (一)以综合素质的培养为目标
   依法治国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已经写入到我国的宪法中,法治社会比任何时候都迫切要求政法院校培养具有全面素质和创新精神的经济管理、行政管理、社会服务、对外交往等各个领域的法律人才。为此,1995年全国法学教育工作会议指出,为了加快法学教育现代化,必须把法学教育的高层次教育办好,以社会需要为导向,立足政法,面向全社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广泛知识结构和文化素养、具有系统的法律理论和专业知识、能从事法律、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性、外向型的通用人才。
  (二)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为重点
  经济的知识化和文化、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未来的法学毕业生一生将可能多次面临新的工作领域、工作内容和工作环境的挑战。所以,法学毕业生只有具备很强的以创新能力为基础的适应能力、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竞争能力,才能担当起管理未来社会、服务未来社会的重任。为此,大学法学教育必须注重对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培养。
  加强对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教育的主体必须首先进行观念上的转变,这种转变包括:第一,从被动接受型向主动思维型的转变。不可否认,法学教育过去几十年基本上一直采纳的教学方法是教师讲什么,学生听什么,并以是“否全盘接受课堂书本知识”作为衡量学生水平的主要标准。这种教学模式极大地限制了学生的主动思维的积极性,限制了个性的自由发展。不仅有悖于法学自身的极强的思辩特征,更有悖于未来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高素质、强能力的要求。而所谓的高素质、强能力对法律人才而言,实质上是富有社会正义感的在广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基础上的创造性思维。在这种状况下,只能从现实出发,积极改革和调整普遍倾向于僵化、呆板的教学模式,使之有利于法律人才思维的启迪,有利于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发展。第二,从自我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在信息时代的今天,开放意识是创新型人才的生命线,“自我封闭”意味着自动退出历史舞台。法律人才应当是管理社会、服务社会的高素质、强能力的人才,未来社会生产方式、工作方式、生活方式多变的特点,要求法律人才更应当具备开放的心理素质和行为方式。这就迫使法学教育在培养目标上注重塑造学生的自我否定、自我学习、自我进取、全面发展的能力。开放的社会,教师不可能把所有的知识灌输给学生,而只有帮助学生将所有的能力开发出来,才能使学生在开放的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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