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法学教学偏重于静态知识的灌输,而不注重学生的动手能力和自己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形成了高分低能或者书呆子型的人才,与现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是格格不入的,也有悖于现代素质教育的精神。
(三)传统的法学教学不利于学生择业的需要
在传统的法学教学中,死板的教学模式、陈旧的教学内容不仅限制了学生的思维,而且造就了学生生硬机械的行为模式。这种行为方式不利于润滑现代人所追求的和谐人际关系,以至于学生在择业时无法让用人单位理解和接受。
三、三位一体的法学教学的可能性分析
(一)网络时代为“三位一体”的法学教学提供了硬件保障
在传统的教学方式中,学生获取信息、掌握知识的途径局限于课堂和书本,因而在有限而宝贵的课堂上,老师尽最大的能力进行灌输也就顺理成章。但是今天,网络时代使得信息的传播方式和途径越来越多,人们获得信息的数量也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教师毅然将课堂灌输作学生获得知识的主要乃至唯一途径,不仅不利于学生对知识的获得,还可能人为制造学生与时代的隔阂。“三位一体”的法学教学法就是借助于网络时代纷繁多样的信息获得方式,将课堂灌输改为方法传授、理论引导以及能力培养基地,能够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并掌握的知识,就引导学生自己去获取,反之则在课堂上重点讲授。
(二)素质教育为“三位一体”的法学教学提供了更加充分的理论基础
《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把素质教育列为跨世纪工程。素质教育是充分发挥个人潜能的教育。素质教育是现代教育,他的根本特征是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既适应和促进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又适应和促进现代经济、科技发展的普及教育、大众教育,体现了教育的公平与民主。素质教育是在承认教育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实践的前提下,进而主张教育是提高人类自身的生产实践过程,它把提高和完善人的素质作为教育的基本目标、职能。素质教育就是运用文化手段促进人的自然素质的社会化,使人的自然素质得到改造,融进社会的新质。“三位一体”的法学教学法就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一种具体方法。“三位一体”的法学教学法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宗旨,以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级法律人才为目标,在理论讲授上,既注重传统的传道授业,更注重现代的解惑;在理论研究上,既注重传统理论研究中的务虚,更注重现代意义上的务实;在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上,既注重分析案件,更注重语言表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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