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上诉法院推翻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上诉法院认为被告不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负有责任。因为原告不能举出它和被告之间存在着合同的理由,因此它基于违约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不能成立的。上诉法院还认为被告是否确实尽了对原告负有的谨慎义务是有争议的。原告没能证明被告违反了义务,因为它不能证明由被告所检查的货物和到达拉各斯时的货物是一样的。
对于本案,尼日利亚上诉法院也几乎没提及准据法问题,它只是引用了一下一审法官对这个问题的评论,这就使人再次怀疑尼日利亚法院对在其内提起的涉外商事案件是否仅适用尼日利亚法律,而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冲突问题却不给予适当的考虑。
尼日利亚法院这种对涉外商事案件通常适用本国法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而不考虑可能适用另一个国家的法律的做法,向人们传达这样一个信息:尼日利亚法院对涉外商事案件的准据法的确定含蓄地采用了法院地法原则。如果不是这样,会产生这样一个问题,这些案件可能会被认为被错判了。举个例子,如果在尼日利亚国际私法某项指导原则已指引法院应该采用另一个国家的法律的情况下。
当然,在没有提出准据法问题的情况下,对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不作准据法分析而作出的判决并不必然无效。为了避免出现准据法争议,涉外商事交易中的当事人可以在其合同中明示约定用以解释并支配合同的准据法,在不存在恶意的情况下,这种法律选择条款会得到法院的尊重与支持。尼日利亚一位法官声称:“如果当事人明示地约定了合同应受某一特定法律的支配,只要该选择是出于善意的并且不违反尼日利亚的公共政策,即使选择的法律与合同没有明显的联系,那么被选择的法就是合同的准据法。”有事实证明尼日利亚法院尊重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不过尼日利亚法院应抓紧时机制订确定涉外案件准据法应适用的明确的规则。这种明确的规定能够保证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并且也会结束人们对尼日利亚法院是不是对涉外商事案件采用常受到批评的法院地法原则的推断。
【注释】 尼日利亚驻华大使奥拉坤祖·阿德萨金 . 尼日利亚:充满投资机遇的土地. 西亚非洲,2000,(5):56.
韩德培. 国际私法新论.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155.
洪永红 夏新华. 非洲法导论. 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2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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