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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刑事被害人保护的缺失——兼及检察机关公诉权与刑事被害人保护的利害冲突(二)

论我国刑法中刑事被害人保护的缺失——兼及检察机关公诉权与刑事被害人保护的利害冲突(二)


杜永浩


【关键词】犯罪行为结构 刑事被害人 刑罚目的 公诉权 社会公众
【全文】
  二、刑罚的目的与刑事被害人保护的缺失
  通过对犯罪行为结构的解构,可以看出,刑事被害人与犯罪人一样都是犯罪行为系统中的重要一极,并且二者之间表现出一种双向的互动关系。这就意味着:首先,犯罪人与刑事被害人之间是一种侵害与被侵害的关系;其次,刑事被害人对于犯罪的发生和发展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犯罪人与刑事被害人的这种矛盾中,应当说前者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后者是矛盾是次要方面,尽管不少学者发现刑事被害人方面的因素对于犯罪的发生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对刑事被害人而言,保护问题要远远重要于对刑事被害人的“谴责”。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下,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问题主要是通过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规定和追究刑事被害人的刑事责任来实现的。具体来说,我国刑法的保护功能的实现主要是通过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提起公诉来完成的。但是,检察机关的公诉真的能够实现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吗?对此,笔者将通过对我国刑法宗旨的深入剖解来进行考察。
  我国刑法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通过我国刑法对立法目的和刑法任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宗旨在于通过惩罚犯罪来保护人民。具体而言,我国刑法是通过规定和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手段来实现其社会保护功能的。我国刑法规定了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及其主要负担方式刑罚,其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对犯罪人的特殊预防和对其他人的一般预防。
  “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通过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预防犯罪人本人重新犯罪。” 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是通过惩罚犯罪人,剥夺与限制犯罪人的再犯能力以及对犯罪人的威慑和教育改造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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