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于中小企业和技术创新的投融资支持
高新技术产业已成为金融业新的效益增长点。目前,非国有商业银行和地区间商业银行都以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主要服务对象,国有商业银行也纷纷调整了信贷资产比例,出台了专门政策和措施。
高新技术产业的兴起,必然伴随相应专门资本市场和风险投资机制的确立。风险投资作为二十世纪以来具有显著收益的金融创新,对支持发明创新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我国,风险投资运作机制还不够完善,投机性还比较强。但是,随着民营资本和外资的广泛进入,加上创业板市场的适时推出,其发展空间将十分广阔。
2.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律师业务的影响
(1)主要服务对象的变化
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转变为国有大企业和民营中小企业并重的服务格局。
长期以来,探索有利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发展的经济模式和管理体制一直是经济改革的核心内容,再加上原有“政银合一”的计划经济特征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国有大中型企业一直作为律师服务的最重要的服务对象。近年来,国有企业投资、对外合资、改制、重组、上市也一直是律师业务的主要部分。
但是,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企业规模两极化,即大量的中小企业和超级规模大公司同时并存,已成为我国经济中企业组织演化的一大趋势。目前,中小企业注册数量已达到总的企业注册数量的99%,解决社会就业近70%,成为能够与国有大企业比肩的一支经济力量。我国中小企业一般来源于三种情况,一是改革开放初期至以后一个阶段形成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改制而成;二是近年来国有企业根据“抓大放小”的方针通过承包、租赁、售卖、重组等方式释放的一批中小型和地方国有企业;三是《
公司法》实施以来各类自然人、法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这些企业基本上都是自然人、法人控股或所有,基本脱离了国资企业的特征,成为单纯以赢利性为基本特征的民营经济主体。从律师业的服务对象上看,国有大企业和民营中小企业并重的服务格局已经形成。
(2)新的业务领域的出现
随着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律师业面临很多新的业务领域。
一是信息化工程和网络技术的普遍应用带来的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计算机系统安全、网上购物、网络侵权、网络证据的认定和取得等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