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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据考证,高科技一词最早出自美国国家科学院1971年版的《技术与国际贸易》一书。1981年,美国出现了以“高技术”(High Technology)命名的月刊。①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高技术一般被定义为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环保技术等。从新的理解看,高新技术产业泛指“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产业。
  1.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内涵
  相对于传统工业经济,高新技术产业存在如下内涵。
  (1)技术创新代替规模经济成为当前产业经济的核心内容,中小企业成长迅速
  传统工业经济遵循的规模经济理论认为,大规模生产通常具有优越性。在一定限度内,工厂的规模越大,其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越低,因为较大的工厂可以达到较高程度的分工和专业化。
  然而,高新技术的应用实现了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加快,产品寿命缩短。传统规模生产的“大”已逐步被“快”所替代,比快不比大,已成为企业界流行的标准。信息技术的成熟应用,已使得小企业可以脱离有组织的工业体系独立存在,物质条件对于企业创新的制约已逐步减轻。技术进步降低了生产对于最小有效规模的需求。而且,“船小好掉头”也成为小企业优越于大企业的重要特征之一。
  越来越多的技术型企业通过创新成长为今天的经济巨人,如海尔、联想、远大。中小企业所蕴含的企业家精神与高技术产业特点相吻合,使其在技术创新的研发机制和运作程序方面往往享有比大企业更强的优势。
  所以,关注技术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参与对其的扶持和培育,已成为今天律师业务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
  (2)技术进步要求法律优先保障技术创新者的个人权益
  高新技术产业中,技术创新者对其所拥有的智力劳动进行了经济上的垄断,技术创新成果本质上归属于技术创新者个人占有,这与改革开放前国有企业技术革新和技术发明的成果归企业或国家所有是不同的。
  企业科技人员是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知识经济要求社会确立对科技人员无形劳动的合理准确评价系统,以激励他们进行科研创新。在市场经济中,利益是第一推动力,收入量的高低将影响技术劳动主体天赋的发挥,即创新的积极性。技术创新者的个人利益必须得到普遍重视和法律保护,中关村创业企业二十年来的经常性分立就体现了个体利益优于群体利益。
  (3)国家创新系统的建立
  根据1996年OECD定义:“国家创新系统是由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各种机构组成的网络,它们的活动和相互作用决定了一个国家在扩散知识和技术的能力并影响国家的创新表现。”
  在我国,在政府的主导下,由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为主体,科研院所和中介机构、服务机构参与的国家创新系统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核心内容。律师业作为中介法律服务机构已成为国家创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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