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与道德判断
夏敏
【关键词】道德 法律
【全文】
今年的春节,有一位法官是在冰冷的铁窗内度过,他就是四会县人民法院的莫兆军(民庭副庭长)。因为一起借款纠纷中的借据系犯罪分子用胁迫的方式取得,莫法官按照证据规则,在另一方当事人未能提供出反证的情况下作出了显然是他认为在法律上正确的判决。但令莫法官怎么也不会想到的是,败诉当事人中的两位老人,因无法承受这样的判决,选择了自杀。而后来的司法介入,证明莫法官判决所依据的事实的确是不真实的。于是两位老人的自杀唤起了社会的广泛同情,同时也唤起了人们对办案法官的谴责,一时间,莫法官成了助肘为虐的“帮凶”,甚至被检察机关逮捕,欲绳之以法而慰死去的冤魂。
是啊,真实的事实客观存在着,莫法官却偏要相信那一张纸片,叫知情的受害者怎么能咽下这口气呢!可如何才能让莫法官不相信那张纸片,似乎并没有谁愿意站在法律角度给支个招。从道德立场去责难莫法官并不难,因为人死了,而人死是由于你莫法官没按客观真实去判决,你莫法官之所以这样判是因为你只相信那张纸片。道德感通常会使人倾向弱者一方去判断,这种情形下那怕是为莫法官作一丁点儿辩解都可能使你滑落到道德不利的境地,而你如果还敢分析死去的人有什么过失,那简直就会被视为没有了“人性”了。在群情激愤的情况下,你非要发出一种不和协的声音,便可能被视为“不识时务”,难怪平时大声嚷嚷什么“程序正义”、“法律真实”、“法官独立”的学界对莫法官这事至今仍讳莫如深,众口缄默。
诚然,法官虽不能最终凭良知断案,但良知的确可以成为其努力去发现真实的动因,而且应该努力在制度和规则以内尽可能地去帮助一下那些可能会受到冤屈的人。不过我们却不能要求法官在这个问题上能做的更多。因为法官不能凭直觉办案,不能仅凭一方当事人的口头辩驳便否定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原始证据,他必须按照法律制定的规则办案。你可以批评这样的法官机械,但你却无法指责他违法。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
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6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那么如果我们用法律思维来看待莫法官的判决,相信任何一个与莫兆军身处同样情境的法官,都不会有太大的选择余地。感到冤屈的当事人既拿不出任何对应的证据,又没有就他们所称刑事犯罪向公安机关报过案,法官无法得知当事人陈述情况的真实性,却不能拒不对民事诉讼作出裁判,在这种情形下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作出判决,于规则而言又错在哪里呢?当然,如果莫法官预先能知道当事人的父母会以死来表明冤屈的话,相信他无论如何也不会自己独立裁判,他完全可以利用普通程序和审判委员会这些机制来消减自己的个人风险。但如果我们的法官平时办案都这样考虑的话,我们在司法改革中所追求的法官独立审判、程序正义以及简化办案程序追求司法效率、运用证据规则等等从根本上对诉讼当事人有利的制度都将化为乌有,因为任何一个当事人只要对法官说:你不这样判(或者那样判)我就去死!(类似情况在民事审判中时常碰到)相信再没有哪个法官敢固执下去,那么我们的审委会可能真要忙不过来了,或许程序正义和司法效率的观念重又将被结果公正的理念所取代,请问到那时,人们又会怎么评价法院?而另一个问题是,如果莫法官将此案提交了审委会讨论,而审委会最终也做出了与莫法官一致的认定,现在是否会将审委会投赞成票的成员也全部拘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