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代理争议案再审申请书
郭国汀
【关键词】CNF 外贸代理 运费预付提单
【全文】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龙岩地区外贸公司
被诉人:厦门经济特区大达开发公司
一、 案件事实:
1993年5月7日,申请人与被诉人订立一份合作出口协议,规定,双方以CNF汉堡/鹿特丹U.S.D10.23/箱合作出口15个货柜400克蘑菇罐头共23250箱;申请人负责提供代理出口和代理结汇委托书,须向被诉人提供L/G规定的出口单据,发票,并对外商的信誉负责;申请人负责配额,如不能解决配额,造成无法出口,出口后无法结汇,外商无法付款或无能力付款的情况,申请人须负责由此给被诉人造成的一切损失;被诉人应负责如不能按L/G规定的时间内出货,所造成的索赔;申请人应负责不能按时提供单证所造成的索赔;该笔业务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被诉人直接支付;收回的全部货款归被诉人所有;被诉人应按0.05元人民币/1美元,支付申请人利润。
1993年5月30日,被诉人将货运抵厦门东渡港交由润天船务公司所属“洪城”轮V9308航次承运,未支付运费却取得注明“运费已付”的全套已装船提单。6月3日,被诉人将提单交给申请人,申请人于6月5日交龙岩中行,该行经审核于6月9日交香港瑞士银行,6月11日,瑞士银行将全套单据转交德国ABN AMRO银行。6月24日,ABN AMRO银行电传瑞士银行:“单据由于下列不符点被拒绝:(1)货代提单;(2)仅有两份证本提单;(3)标纸未注明是装船前签发的。”7月1日,瑞士银行电传龙岩中行转达ABN 行之拒付意见,并告知:“客户要求先行放单,我行确认将于船抵港五天内,根据检验和买方的同意支付贷款。”
由于被诉人未支付运费,润天船务公司也未支付二程船运费,致使原预定的二程船(CONTSHIP IPSWICH 12航次)拒绝承运本案合同项下货物,货物被迫在香港滞留27天,最终导致进口许可证过期后货才运抵目的港。7月22日,汉堡地方法院应德国温启公司申请作出裁定:“暂由法院监管贴有LORADO商标的蘑菇罐头,禁止其投放市场。”
8月11日,瑞士银行电传龙岩中行:“申请人(温启)现拟以118,923美元赎单。”申请人电话询被诉人,因其不同意未接受。
8月26日:德国温启上海办事处函申请人:“(1)提单是货代提单;(2)依德国法律,
若商标未注明是盐水菇,不得销售;(3)船公司至今未收到运费,9月13日,温启(HK)公司电传瑞行“致1993年8月31日,应扣款170,000美元,每增加一天加扣1200美元。9月15日,GAROOWOOD公司电传申请人:“由于15个货柜7月下旬方抵汉堡,而欧共体的蘑菇进口许可证于7月12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