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近来任何新政治领导人都承诺要改变和引进新观念完全是形式上的,但对苏联则非同寻常。苏联的基本理论和观念已被正式认为是不认自明的公理,但只是在理解或者执行上令人怀疑。戈尔巴乔夫并没有提出要收回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教导,他曾建议,彻底的反复调查研究和重新确定观念要井然有序地进行,尤其是有关的国民经济和财产关系。他指出,要注意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多方面的特征,和它所包括的领域广泛的经济利益。但是,他强调,财产关系不是固定不变的关系,它们处于不断变化中,而且为了指导有效决策,要求不断地整顿和调节。虽然还未精确的阐述如何精确改变所有制的概念,但其它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经验示意着研讨的可能。在这些制度中,一种在南斯拉夫形成并适合南斯拉夫的社会所有制,是以社会产品和劳动收入为基础的个人财产的新观念,在某种程度上或总体上,重新考虑苏维埃领土上的生产资料的外国所有制,或改革基于国家所有的、由国有企业合作经营管理的财产分配原则。尤其要注意的是给予合作社所有制强有力的保证。这种所有制对于集体农庄的短期预测效果很好,而且要进一步试验在集体农庄和其他统一体之间,甚至在集体农庄和个人之间的各种可能形式。
2、法律和经济
在某种意义上,几乎戈尔巴乔夫向党的代表大会作的所有报告都论述了苏维埃法律制度和经济之间的关系,不管是经济组织和管理,还是社会正义或苏维埃社会的民主化。虽然后者将在下文分别讲述,但它们必然与党的代表大会提出的社会发展的战略经济有密切联系。
在其观念上,苏维埃制度的一个主要缺陷是无能力跨过创造力的障碍,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无力适用革新方法。法律制度已成为一种允许各种形式的法律保护和提供财政以及其他奖励成功创新过程的主要激励手段。新技术的引入成为各级经济计划的极好的组成部分。办理实用专利和作者证书的程序被认为既麻烦又缓慢。人们希望早期的立法能简化并加快速度,因为附加的激励条款能激发新技术的快速引进。
加强高校科研与生产的联系被认为是改善这种制度的一个主要的因素。然而,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后期争论“法律”与“生活”的关系以来,在六十年代初期兴起了彻底的教育改革。虽然后来减弱,但形成了这样一个持久的原则,即只有达到实际工作经历的最低期限,研究生的学习才能开始。这是戈尔巴乔夫在党代会上的发言中期望很多方面的改革而提出的证据。这不仅仅是建议,而且是高级实验和草案提出的切实可行的措施,这至少是在几个方面已为准时实施作了准备。在这种情况下,号召加强高等教育之后,作为一种逻辑联系,紧接着就是一二年后的初等和中等教育改革,并建立了一些改革的基地。这是高教改革的自然结果。1986年6月10日《消息报》公布了一篇取名为“建设国家的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的基本方向”的党的决议,重复了党的代表大会提出的方法,决议草案与期望加速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相联系,寻求保障“联系”教育、生产和科学的目标。在这个决议指导下,科学研究成为在大学从第一年起就开始的高等教育的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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