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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戈尔巴乔夫时期的法律改革

  1964年12月赫鲁晓夫离职后,经济改革进行了一年时间,经济改革的影响还仍然感觉得到。1965年改革的重点是放在国营企业的自治和责任制上,这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上级行政和计划机关对企业的控制及及企业对上级和计划机关的依赖性,转变大多数企业的经济核算制或经济责任,改变经济履行的评价制
  度。衡量企业履行的经济指标在数量上被削减,改为刺激企业对质量标准的反应、用户的要求、销路、劳动生产率等。上级的管制的放松改变着法律体制,要求法律职业去协助指导和培训企业在它们与其它企业和组织的平等的“横向”合同关系中行使处理权和自治权。指导和培训的主要手段是:立法、合同、法人和拥有对在国营企业间的经济纠纷中专属管辖权的特别法庭,称为国家仲裁机构。
  在立法方面,立法并不仅仅意味着新法律赋予改革效力。为了废除前后矛盾的或过时的规定,促进实施的巩固和必要时引入新立法,以及为了使全部立法对经理、律师和外行等人更易理解,而且还要维护所有法律的实施,自1825年至1830年的《沙皇法律全集》的准备和1832年《沙皇法律汇编》在全俄和各级联邦共和国开始实施,到这时结束,法律改革的方案和编集法典是至高无上和不容置疑的。合同的作用在企业之间的关系中得到了扩大,而且在合同效力方面更注意刑罚条款和其他规定。法律职业,最显著的是律师,自1970年以来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一个打算为国营经济——企业、部门、地方政府和农业服务的计划发展到比苏联历史的任何时期的范围更大。国家仲裁机构的建立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二十年代,这种仲裁机构于1974年和1979年进行了两次改革,其目的在于提高它在解决或防止经济纠纷中的地位和作用。
  大约1973年至1976年,引用了很多措施以鼓励西方可能称之为“法人式联合企业”这种形式,它把企业和研究设计机构、修理行业、服务中心等合并在一起。这种尝试将导致大规模经营管理经济,这就取消了以前被看作是分离或甚至不相关的一个经济上可说明的基本的生产因素,这称之为各种类型的“经济联合体”。这些联合企业仍保持其法律上的自治权,这样做,一部分企业将被一些经济统一体合并。1978年,经济责任制扩展到整个苏联外贸组织,1982年授权成立农工联合体这种组织形式,甚至包括集体农庄。
  勃列日涅夫时期,当经济的计算结果无疑主要取决于苏维埃法律的发展时,经济法决不是唯一的发展领域。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后期,更注意使中下级的地方各级政府更关心它们的选民。地方政府的职能,总体上是扩大和理清同上级机关的关系。全联盟的立法基本原则得到了几乎全部苏维埃立法分支机构的采纳和各加盟共和国法典或法律的仿效。1977年至1978年新宪法得到苏联和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的通过,最后完成了赫鲁晓夫所希望的改革,而且在改革中奠定了上述所描述的法律改革进程的最后阶段。总之,根据立法成就的任何标准,勃列日涅夫的遗产在苏联法律史上一定排列前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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