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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戈尔巴乔夫时期的法律改革

(译文)戈尔巴乔夫时期的法律改革


许增裕


【关键词】无
【全文】
  (译文)戈尔巴乔夫时期的法律改革*
        W·E·布特勒*
         **许增裕 译 **胡正邦 校
  1985年3月,当选为苏共总书记的米哈伊尔·戈尔巴乔夫是苏联唯一在法律方面受过训练的第二个领导人,选择其担任总书记把苏维埃领导人员(层)推到了顶峰。V·I·列宁是第一个,他早期在喀山的学习由于参加革命活动被开除而中断,之后,他表面上从圣彼得堡大学获得了法学位。不管戈尔巴乔夫是否具有列宁的信念,即对于一个乐意于从事政治职业的人来说,法律是极好的训练,这在官方记录中并无记载,但戈尔巴乔夫仍在莫斯科国立大学攻读过法律和通过教育获得法学家资格。表明戈尔巴乔夫受过法律教育的标志是他在多方面所具有的才能:他对争论问题的精明透彻,他在争辩中冷静的争辩,他处理问题的逻辑和推理能力和乐意适当听取和吸收别人的意见等,给西方观察家以极其深刻的印象。在一个空前的形势下,戈尔巴乔夫在政治舞台上,苏联法律在极大程度上被看作是所有政治和社会经济关系的中心,而且法师、法学家或法官在某种形势下代表(体现)一个有能力起联合作用的“利益集团”,甚至也许在司法因素的基础上推进某些政策。本章将探索戈尔巴乔夫时代的法律改革将怎样进行。
  (一) 过去的遗产
  “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成为勃列日涅夫时代的笑柄,要试图进行一次彻底的全面的重新估价时机还不成熟,但很少人怀疑。在苏联历史的一定程度上,法律和律师被慎审培养成推进政治和社会经济的重要工具。赫鲁晓夫时代,产生了一批优秀的人,成为反斯大林主义的组成部分,通过他们,第一次编撰刑法和民法,时间持续了四十多年,重点强调社会主义法律,其目的是打算铲除“个人崇拜”的遗迹。在苏联生活的许多领域,一个新的纪元带来了一系列的多样性和创造性。在勃列日涅夫时代,很多又恢复了旧的、更少、甚至一点也不包含在短期内对于利用法律作为一个主要社会调节器的对立因素。这些因素的大部分同这种理论有联系。这种理论认为在1980年预计向共产主义过渡,这种过渡为国家和法律开始灭亡的紧急措施为先导。社会组织恢复或重新制定承担以前专门保卫国家的任务(例如,同志的法院、人民的战士),一个致命的民粹主义有时发生越过适当程序和方式的事。六十年代初,计划明显进入了更高级的阶段,削减法学入学人数,限制法律职业的发展等。人们认为可能是计划经济使这些方针政策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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