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WTO争端案例——就阿根廷对原产于意大利的进口地板瓷砖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专家组报告书(译)

WTO争端案例——就阿根廷对原产于意大利的进口地板瓷砖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专家组报告书(译)


胡国栋


【摘要】中国是遭受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各国对我反国倾销案已经超过500起,使我国的出口战略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入世第二年首月,进口激增。根据世贸规则,运用反倾销措施,维护国内产业权益,将是一项新的课题。反倾销措施本质上是贸易保护与贸易自由妥协的产物,因此,在许多案件中,则演绎出“猫与老鼠”的斗争与抗辩。世贸组织无疑在这当中扮演一个平衡的角色。草草译出就阿根廷对原产于意大利的进口地板瓷砖实施反倾销措施一案的专家组报告书,希望,引起各方对这方面规则的关注与探讨。
【关键词】反倾销 争端 DSB 专家组报告书
【全文】
  就阿根廷对原产于意大利的进口地板瓷砖实施反倾销措施的
  专家组报告书
  
  2001年11月5日,DSB通过了该报告。该报告编号为(WT/DS189/R)。2002年5月2日,阿根廷政府通报世贸组织,其已经撤销了对原产于意大利的进口地板瓷砖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执行了DSB裁决和建议。
  
  第一部分 INTRODUCTION(略)
  第二部分 FACTUAL ASPECTS(略)
  第三部分 PARTIES’ REQUESTS FOR FINDINGS AND RECOMMENDATIONS(略)
  第四部分 ARGUMENTS OF THE PARTIES AND THIRD PARTIES(略)
  第五部分 INTERIM REVIEW(略)
  以上5部分是对案件争端程序的全面记录,没有太多的价值,故没有译出。第六、七部分则是整个报告的关键所在。
  
  第六部分 裁定
  A 审查标准
  反倾销协定第17.6款制订了适用于反倾销案件的特殊审查标准。关于事实问题, 第17.6款(i)项规定:
  “(i)在评估该事项的事实时,专家组应确定主管机关对事实的确定是否适当,以及他们对事实的评估是否无偏见和客观的。如果事实的确定是适当的,且评估是无偏见和客观的,则即使专家组可能得出不同得结论,而该评估也不得被推翻”。
  我们注意到,在美国对来自韩国的不绣钢卷板、不锈钢片、不锈钢条采取反倾销措施一案,专家组曾如下考虑第17.6款(i)项:
  “该项既包括事实的确定,也包括事实的评估。因此,专家组不仅仅应该审查调查机关是否恰当地确定事实,而且应该审查对事实的重要性、价值性评估,以及这样的评估是否无偏见和客观的。上述评估是根据事实之间的联系事实确定某一事实的重要性,而非法律上评估” 。
  据此,专家组的角色并不是对在调查机关做出决定时呈现于调查机关前的证据作重新的审查。但是,为了确认事实的确定是否适当,以及事实的评估是否无偏见和客观的,我们必须审查调查机关基于其所面临的信息而作出的决定。对于后一方面的审查,我们认为在我们面前的任务是,检验调查机关基于其所面临的信息进行的无偏见和客观的评估是否能够得出其已经作出的结论。
  关于反倾销协定的解释问题,第17.6款(ii)项规定,
  “专家组应该依照关于解释国际公法的习惯规则,解释本协定的有关规定。在专家组认为本协定的有关规定可以作出一种以上允许的的解释时,如主管机关的措施符合其中一种允许的解释,则专家组应认定该措施符合本规定”。
  我们认为该项规定的第一句话明确指《维尔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所规定的习惯规则。《维尔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规定,应该根据条约上下文中术语具有的原意解释条约,并应符合条约的目的和意图。第17.6款(ii)项规定,如果上述的解释方法导致专家组认定有争议条款可以作出一种以上允许的解释时,专家组应认定,符合其中一种解释的措施符合本规定。
  B 举证责任
  我们忆及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在于提出特定权利主张或者抗辩的一方。 这意味着申诉方须要提出对方违反WTO反倾销协定有关条款的表面事实(a prima facie case),应诉方(本案中为阿根廷)须要进行抗辩。在这方面,上诉机构曾经阐述,“在应诉方不能提出有效抗辩的情况下,作为法律推定,表面事实(a prima facie case)要求专家组必须做出有利于提出表面事实的申诉方的裁决。” 我们作为专家组的角色并不替任何一方提出事实,但可以向各方提出问题以“澄清和归纳法律争论” 。
  C 案情介绍
  该争端是关于阿根廷经济部(Ministry of the Economy)对来自意大利的进口地板瓷砖(porcellanato)采取的最终反倾销措施。欧盟针对上述措施的有关方面提出起诉。特别是,欧盟认为有关措施不符合《反倾销协定》第6.8 (以及 附件2),第6.10, 第2.4 和 6.9条款。
  1998年1月30日,Cerámica Zanon公司向阿根廷经济部非公平贸易调查局((DCD,Dirección de Competencia Deslea ,英文名称Directorate of Unfair Trade l)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宣称地板瓷砖正在以倾销价格向阿根廷出口。 1998年9月25日,阿根廷经济部公告对来自意大利的进口地板瓷砖立案发起反倾销调查。DCD选择1997年和1998年为调查期间。在立案以及其后的调查阶段中,DCD将被调查产品分为3种型号(20 x 20 cm型, 30 x 30 cm型 and 40 x 40 cm型),并对每一型号分别确定倾销幅度。为了实现立案的目的,DCD通过平均在申请人提交的价格清单和专业刊物中的几个估算正常价值的数据,计算出每一种型号产品的正常价值。 相反,DCD却根据两个途径计算每一种型号产品的出口价格:一个价格是申请人根据进口单据计算得出;另一个价格是DCD自己根据官方进口统计计算得出。
  1998年11月30日,意大利地板瓷砖行业协会(Assopiastrelle),要求DCD对占意大利向阿根廷出口被调查产品70%份额的4或5家出口商确定单独倾销幅度。 1998年12月12日,DCD接受该申请。 1998年12月10日,4家意大利出口商(Ceramica Bismantova, Ceramiche Casalgrande, Ceramiche Caesar, and Marazzi Ceramiche)向DCD提交了调查问卷的答卷。1999年3月24日,DCD发布了肯定性的初裁。 在初裁中,DCD未考虑上述出口商提交的答卷。 DCD根据案件记录中的可获得信息,而不是出口商提供的信息,确定倾销幅度。特别是,对每一型号产品,DCD基于价格清单(例如,申请人在申请中提供的价格清单,以及申请人及一个进口商在立案后补充提供的价格清单)和销售发票(申请人在立案后提供)中的平均国内价格计算正常价值。 相反,DCD根据官方统计计算出口价格。
  1999年9月23日,DCD发布了肯定性的终裁。在终裁中,DCD主要根据案件记录的可获得信息,而非出口商提供的信息。尤其是,对于每一型号的产品,经济部确定了两个倾销幅度。两个幅度的计算中都用了同样的出口价格,但正常价值却不同 。第一个正常价值是取自前面提到的价格清单和销售发票中的国内价格的平均价 。这与DCD在初裁中所用的价格信息相同 。第二个正常价值是基于上述价格清单、销售发票以及出口商提供的价格信息在内的笼统平均国内价格 。在这后一种计算中,出口商提供的价格信息占了1/3的比重。 DCD对这种混合考虑出口商以及其他方提供的正常价值信息的方法未给与合理的解释 。DCD仅仅简提及对于正常价值的计算,它根据所有可获得的信息 。终裁没有明确解释DCD如何计算出口价格 。然而,从终裁的附件中,可以看出DCD基于官方进口统计 中的单价和两家进口商提交的进口价格的平均价计算出口价。DCD没有解释为何它全部不考虑出口商提供的有关出口价格的信息,虽然在计算正常价值中DCD在一定程度上依靠了出口商的数据。 
  1999年12月12日,根据DCD1999年9月23日发布的关于倾销存在的肯定性终裁,以及CNCE 1999年9月3日发布的关于损害和因果关系存在的肯定性终裁,经济部对来自意大利的进口地板瓷砖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 。该措施为期3年,并采取征收视情况确定具体金额的反倾销税的形式。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措施,如果相关出口价格低于指定的“最低出口价值(minimum export value)”,进口商需要缴纳相当于在每一次海运中发票记载的FOB价格与指定的“最低出口价值(minimum export value)”之间绝对差额的反倾销关税。上述措施分别根据前述3种不同型号的产品确定。但是,采取最终措施的公告没有解释DCD在终裁中为每一种型号产品所计算的两个正常价值中哪一个是作为“最低出口价值(minimum export value)”,也没有解释正常价值如何转换为“最低出口价值(minimum export value)” 。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