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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合同

  医疗需求者通常是通过“挂号”方式作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此处所指的挂号包括书面、口头、电话以及互联网等多种实现方式,均足以构成要约的意思表示,此要约的意思表示经医疗供应者表示接受后,即构成医疗供应者的“承诺”意思表示,此时合同即告成立。在特殊情况下,病患可能未经挂号就直接接受了医护人员实施的医疗行为,如紧急求诊的病患,尚未挂号,医护人员就立刻施以紧急救护;或私人开设的诊所并未设有挂号制度,医师对于前来求诊的病患直接施以诊疗。这种情形,虽无挂号足以作为双方医疗合同成立的凭证,但医疗供应者对患者实施的诊治行为,即为默示的承诺,医疗合同亦成立。
  医疗供应者对于医疗需求者的要约有无拒绝的权利呢?如有权拒绝,则对于急需医疗诊治的病患有乏保障;如无权拒绝,医疗供应者对求诊者必须照单全收,显不现实。一般言之,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医疗供应者对医疗需求者的要约,是否做出承诺,医疗供应者具有选择权,但下列情形则无拒绝的权利:
  ①对急危病症,不得无故拒绝或无故迟延。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所诮急危病症是指病人的病症,若不及时医治就会有生命危险的情形。对于急危病症,不仅医学伦理要求遇有紧急事件时,医师应尽其所能提供医疗服务,法律也规定医师不得无故拒绝或迟延。如有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对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有服从有关机关指挥的义务。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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