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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合同

  ② 一般门诊医疗合同,因我国目前尚未采取医药分业制度,医疗机构除提供诊断或治疗行为外,尚同时销售处方药品,故应系无名劳务合同与买卖合同的混合合同。
  ③ 住院医疗合同内容极为复杂,包括诊察及治疗的提供,病房及设备的租用,药品、器材、血液及餐饮的供应,护工的雇佣等,因此住院医疗合同应系无名劳务合同、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及雇佣合同的混合合同。
  ④ 病人接受实验性医疗,一方面是医疗院所提供实验性医疗服务,另一方面病人免费接受医疗服务或受赠器官,故系无名劳务合同与赠与合同的混合合同。
  ⑤ 健康检查的目的仅在判断健康情形及发现疾病,不以诊治疾病为内容,故较简单,是医疗供应者提供身体检查的劳务服务,故系无名劳务合同。
  三、医疗合同的种类和特征
 (一)医疗合同的种类
  医疗合同根据诊疗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可为以下四种类型:
  1、一般医疗合同。以疾病的诊断治疗为目的的合同,给付的内容包括门诊、住院和手术治疗。
 2、健康检查合同。以早期发现疾病或了解健康状况为目的,而约定由医疗提供者施以检查的合同。
 3、试验性医疗合同。这种合同又可分为二种:具诊疗目的的试验行为与纯试验目的的行为。前者与一般医疗行为基本相同,只是所利用的手段为新发明的诊疗方法或药物,或效果在医学上未完全确定而已,可涵盖于一般诊疗概念中;后者是指人体试验,这种合同虽与医学进步有关,但本身与诊疗无关。
 4、特殊医疗合同。医疗服务需求者并无健康上的问题而接受医疗提供者服务的合同。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许多医疗领域的发展范围,已大大超越以诊疗为目的。例如仅以美容为目的的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非治疗性堕胎手术。这些行为不仅不具诊疗目的,甚至具有破坏目的。而安乐死更是逼近医学伦理的核心,挑战医师“必不将所学危害人类健康”的职业道德。
 不论医疗合同的分类如何,并不影响基于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仅是医疗事故发生机率可能较低(健康检查合同),注意义务可能较高(试验性医疗合同)等方面或有稍许差异而已。
  (二)医疗合同的特征
 医疗合同和其他合同类型相比较,在给付内容及给付对象上有其特质。在给付内容上的特质是作为给付内容的诊疗行为具有侵袭、救命和专门的性质。在给付对象上的特质是诊疗行为和身体的直接关联性及因存在不可能支配的客观要因而欠缺对医疗结果的保证。
 由此两个特质导出了医疗合同的特殊性,具体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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