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强制医疗关系
在医疗法律关系中最特殊的,就是国家基于医疗的特殊性和对国民生命和身体健康的维护,在法律上赋予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以强制诊疗和患者的强制受诊义务。此为公权力(Power)的行使,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仅为国家的使用人、代理人。医疗法律关系是存在于国家和患者之间的,这种医疗法律关系可称之为强制医疗关系。
二、医疗合同的性质
医疗合同是一种以医疗行为为内容的合同。虽然医疗行为要求医护人员必须具有特殊技能、知识或技术,但也是以一定作为为其内容的,因此医疗合同本质上属于劳务合同的一种。通说将劳务合同根据其劳务给付目的、有无报酬或劳务供给者是否独立完成劳务等的不同,将劳务合同分为三种:即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及委任合同。医疗合同属于哪种各国说法不一,莫衷一是。
1、委任合同说
此说为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和实务界的通说。该说认为,台湾地区民法就委任合同未作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分,不论处理的事务为法律行为还是非法律行为均能成立委任合同。所以主张医疗合同在一般情形下应为委任合同,只在患者与医师约定治愈疾病方给付报酬时,才将这一合同作为承揽合同对待。
2、准委任合同说:
此说为日本学说及判例的通说,该说认为,“医疗合同是运用医师的临床医学上的知识、技术,迅速、准确地诊断患者疾病的原因或病名之后,采取适当的治疗行为等事务处理为目的的合同,只要没有特别的约定,就不能将良好的结果的达成包含在债务的内容里”。根据日本民法委任合同以法律行为为限,而医疗行为本质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故仅可称其为准委任。医疗合同与以物的给付为目的、内容确定、应该达成一定的结果的“结果债务”的合同不同,它是以医治伤病为目的,给予谨慎的注意、实施适当的诊疗行为本身为内容的“手段债务”。亦即患者委托医师处理疾病的诊疗事务,医师尤为处理,而成立准委任合同。
3、承揽合同说
该说认为,医疗合同虽非以治愈疾病为内容(无特约的一般情形),但医师须将医疗行为完成,此种“完成”医疗行为即医疗合同之目的,因此“结果债务”指医疗行为本身之完成,疾病是否治愈,在所不问。承揽合同注重一定工作的完成方才给付报酬,因此,如果约定以某一手术的完成或某一疾病的痊愈是给付报酬为内容,此医疗合同即为承揽合同。日本实务上有判决认为十二指肠溃疡手术治疗是“把完成溃疡手术当作目的的一种承揽合同”。须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承揽合同应与有“治愈疾病”之特约时的合同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
4、雇佣合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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