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合同
王 岳
【摘要】医患关系,龃龉的根源在于我们对其性质的长期误解,随着相互参与型已成为当代医学一致公认的医患关系的理想模式,人们对医疗法律关系中诸多基本概念的重新认识、配套的立法改革已刻不容缓。本文就从医疗合同的概念、特性的等基础问题出发,试图对医疗纠纷进行本源性的法理分析。
【关键词】医疗合同、医疗行为、医疗法律关系、医疗纠纷
【全文】
长久以来,医生以“视病如亲”的心态悬壶济世,而患者也常以“华陀再世”、“仁心仁术”的感恩心情回报,医患关系极为融洽。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此种医患伦理关系已经日趋淡薄,更有甚者,医患双方反目成仇、对蒲公堂。人们必须在济世救人与法律责任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必须对医疗法律关系中诸多基本概念重新认识,必须进行配套的立法改革。笔者认为,在讨论医疗纠纷的种种表象的同时,必须对医疗合同等基本概念进行剖析,这才是解决各种医疗纠纷的法律理论基础。
一、医疗法律关系
(一)医疗法律关系的概念
医疗法律关系,是指医务人员受患者的委托或其他原因,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等医疗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除强制医疗关系外,医疗法律关系均为平等民事主体间发生的,符合民法所规定法权模型要求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医疗法律关系是民法伴随医疗行为调整医患双方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结果,是医患双方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与民事法律形式相结合的产物,本质上是受民法强制保护的民事关系。
(二)医疗法律关系的类型
根据医疗法律关系的成立要件、当事人权利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可将医疗法律关系进一步细化为三类:
1、医疗合同关系
医疗法律关系通常都表现为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之间的合同关系,该关系经由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而成立,即医疗合同或诊疗合同。医疗合同的成立与一般的合同一样,经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合意而成立,即患者提出医疗的要约,医务人员接受要求即承诺,医疗合同便得以成立。
2、无因管理关系
在医疗法律关系中,也有因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对患者事实上的医疗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医疗法律关系,这种情形构成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与患者间的无因管理关系。我国《
民法通则》第
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就是无因管理。医疗事务的无因管理,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没有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情况下,为避免患者的生命健康利益受到损害,自愿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医疗事务无因管理关系,主要是基于以下三种情形:①是医务人员在医院外,发现患者而加以治疗;②是对自杀未遂而不愿就医者,予以救治;③无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医院直接针对无行为能力的“非急危”患者进行的诊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