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度的时间意义
制度是人们在一定时间内生存方式的一种记录。它是惩罚代价维系的某种生活方式的设定。这必然仅仅涉及特定人群之间的互动关系。制度 因而是特定时间标度内的存在,而没有永恒性。缺乏时间标度的制度,是非现实的想象。
翻阅记忆,人们可能找到某种制度的具体时间维度。比如“井田制”,是仅存于商周的一种土地制度。明晰过往制度时间起始的工作,已经交给历史学家去做。制度的时间把握,虽然是一件辛苦的工作,但并非时常总是处于时间刻度不可感知的困境:如果记忆世界的信息存量愈充分,这项确定工作愈轻松,反之趋难。
在时间维度,不断发生制度的变化和更替。这极易证明;因此不用举例证明。只有制度在时间中不变化、不更替,难证明。制度作为人们一种生活方式的指引,为人们增长着生存经验,包括教训。人们将制度下生存的经验,在时间的标度下,纳入记忆的模块。人们在记忆的帮助下,完成对制度的演变和更替,从而重新设定安全生存条件。
在时间的参与下,照顾具体时段中人群的制度需求,成为制度整合场景。人们总是对经历的制度,个体性地体验,通过必要的脑力活动,运算出接受和改进、更替的意见。运算结论和制度体验,往往通过社会的剧场效应,扩散到社会。关于制度的话语,它可能促进集体性的时间感觉唤醒;然而当它出现在非开放型的社会,社会剧场通常产生回声,清晰的表述,有时出现话语变异。
在时间的参与下,制度建设呈现出人群代际责任分化。在自然赋予每个个体的略低于百年的生理存在期限内,设定下一代人群的集体生活方式,消灭制度可变性,混淆了人群生活方式设置的代际责任归属。实际上,任何懂得时间概念的人,不会去做彻底支配新生人群生活方式的事体。因为在生物性的代际关系上,干预下一代人群的生活之不当行为,是可以被矫正的。虽然,在代际没有清晰出现的具体时段,新生人群也不得不接受一种预先的安排,前人的干预具有可能性。但是,基于时间感觉,增进代际文明记忆,社会却日益展现出代际商榷主动性的需求。 社会后生集体性言说,展示着社会生存中的代际关系萌生,及制度的适应需求。这实在是时间维度下最为正常的社会场景,是一种几乎无法遏制和消灭的现象。由于时间概念的存在,先在的安排意味着权力,后发的安排,却意味着矫正先在权力的权力。因而总体上讲,社会历史中的后发新人,掌握有更大的权力。
法律,同样可以通过时间去感受。法律虽然是一种长久适用的规则,但基于时间感觉,它毕竟是一种前人生活方式下的设置,因而法律是一种可变性的制度型存在;这就展示出,法律需要不断进行社会合意,整合规则内容和形式。法律包括高效力等级法律不可修正的观念,在时间的观照下,显现出与生存方式更替的背离。没有什麽法律是不可修改的,因为在时间感觉下,生活之水是流淌的。重要的是,唤醒关于法律的时间感觉,目的在于实现危机提醒和成功的仿制,为集体的安全生存和进步发展设定条件。这就是我们为了共同的美好的生活,通过时间感觉,频繁进入西洋、东洋人类法律制度的历史时空,考察权利制度、社会制度建构经验,出现的一种生存驱动。这也是我们这些“盛世人民”,即生活形态可以申报为“世界历史文化遗产”的龙人,在《大宪章》、《人权宣言》、《独立宣言》……这些精彩生存记忆面前,虚荣心消失殆尽、不得不进行时间追赶的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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