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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噎废食——我国农村合作基金会法律制度检讨

因噎废食——我国农村合作基金会法律制度检讨


因噎废食——我国农村合作基金会法律制度检讨


陈荣文


【摘要】农村合作基金会缘起于农村社区对生产资金的需要及现行农村金融系统不能予以充分满足的合力。农村合作基金会在运行中的失误曾造成农村金融体系的振荡,但其主要原因并非源于该制度设计本身,反而恰恰是其运行背离该制度设计的结果。因之,我们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不能因噎废食,简单地取缔了事,而更应该使该制度周详、完善,以之规范、矫正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运行,达成设立该制度的初衷。
【关键词】农村合作基金会 农村金融 合作社 立法完善
【全文】
  一、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缘起及现行制度设计
  农村合作基金最早出现于建国初期农业合作化时期,由农民参加合作社时的入股资金所形成的公有化股份基金、生产费股份基金便是最早的农村合作基金。[1]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种农村合作基金并没有得到培育与发展。本文所探讨的农村合作基金,则是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农村社会资金余缺并存,农业投入不足,农民迫切需求各种资金服务,但金融机构却因种种原因不能予以满足的情形下,在农村社区起始自发形成继而政府对之进行调控的自助性资金融通性基金。农村合作基金会则是农村合作基金的依托与管理机构。
  作为农村社会体制改革的产物,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在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情况下,为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产权并提高资产运用效率的目的,通过对集体资产实行“清财收欠,以欠转贷”[2] 的便宜措施而建立起来的。为适应农村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并发挥农村社会资金效益的最大化,实现资源共享,农村合作基金会逐渐承担起社区内部融资的角色,且该角色演变为主要角色。因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广大农村社区能对现行金融体制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因此,农村合作基金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发展有其厚实的历史基础。
  从政府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调控政策分析,应该说,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产生与发展得到过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的认可、支持与引导。如,1986年中办第27号文件:“近几年来,一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自愿把集体闲置资金集中起来,采用有偿使用的办法,用于支持本乡、本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户发展商品生产。这种办法只要不另外办理吸收存款,不对外发放贷款,只在内部相互融资,应当允许试行”。1987年中央5号文件:“一部分乡、村合作经济组织或企业集体建立了合作基金会;有的地方建立了信托投资公司。这些信用活动适应发展商品生产的不同要求,有利于集中社会闲散资金,缓和农业银行、信用社资金供应不足的矛盾,原则上应当予以肯定和支持。”从上述中央文件的措辞看,中央政府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角色期望也正是农村合作基金会之所以产生发展的内在原因——管理集体资金、用活闲散资金、社区内部相互融资、缓解农村资金供求矛盾、发展农村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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