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高培鹏
【关键词】妨害公务罪 窝藏罪
【全文】
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高培鹏
一、基本案情
2002年5月16日中午,犯罪嫌疑人刘某接到涉嫌抢劫正被追捕的表哥连某的电话称“出了事,要借1000元!”随后,刘某驾驶粤T25***出租车搭载连某到某商场门口等人。公安机关接报后派民警在现场附近预伏。眼看犯罪嫌疑人准备开车离去,便衣民警廖某冲上去拉开后座车门表明身份,把连某按倒在座椅上,连某拒捕并叫刘某赶快开车。廖某令刘某停车并将装有人民警察证的钱包扔至前座给刘某,但刘某拒绝查看,在廖某多次表明身份要求其停车的情况下继续开车加速逃窜。连某趁机挣脱反抗,持尖刀刺伤廖某的手指、手掌等部位,用拳头殴打廖某的头部(经鉴定为轻微伤),并抢得廖某的人民警察证和手机智能卡。刘某将车开到偏僻路段,由连某持刀将廖某赶下车,两人再开车逃离现场。
二、 分歧意见
对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着二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理由是:1.廖某系人民警察,其当时正在抓捕犯罪嫌疑人连某,符合《
刑法》第
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2.刘某虽然没有对廖某直接使用暴力或进行威胁,但其在廖某表明身份要求停车的情况下,不仅不合作,反而开车加速逃窜,给连某提供反抗的机会,致使廖某被刺伤、打伤。刘某对连某使用暴力阻碍廖某依法执行公务采取希望或放任的主观心理状态,具有犯罪的故意,其目的与连某也是一致的,即让连某顺利逃脱。所以,根据刘某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表现,应认定刘某为“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共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窝藏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 刘某的行为符合窝藏罪的构成要件:
1、窝藏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连某是犯罪的人并希望其逃避法律的制裁(这里指犯罪的人,包括已经由法院依法宣告有罪的人和实际上犯了罪但还未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确认的人)。连某在电话中已经明确告诉刘某“出了事,要借钱!”刘某从连某的行为和提出的要求可以推断出连某很可能犯了罪。特别是当廖某表明身份抓捕连某时,刘某更应当知道连某是正被公安机关抓捕的人(连某涉嫌抢劫罪负案在逃)。事实上,刘某对廖某的警察身份是不存怀疑的,否则他会查看廖某钱包里的警察证或者沿途向派出所求救。从其拒绝查看警察证的行为来看,刘某企图从心理上减轻责任的承担,使自己继续开车逃窜的行为看起来“名正言顺”。其希望连某逃避法律的制裁也能找到合理的动机解释:连某是其表哥,刘某顾念亲情而选择了践踏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