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诈欺行为的构成特征
民事诈欺依诈欺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欺骗或隐瞒等手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从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民事诈欺行为有以下构成特征 :1.行为人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故意(包括直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或过错则不构成诈欺。2.行为人不仅有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事实的行为,而且有骗取或侵害他人权益的作为或不作为。3.不法行为造成实际侵害结果,即造成他人的实际损失。4.诈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被诈欺人陷于错误而使自己权益受损是由诈欺人的诈欺行为引起的,而不是由于自己疏忽大意所致。1
二、合同诈骗罪和民事诈欺行为的主观方面
(一)故意内容的比较
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利用签订合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之一。这里的非法占有,是指以欺骗手段将他人财物转移到自己控制之下,并以所有人的身份予以保存、使用、收益或处分。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诈骗图谋是利用合同得以实现的。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而言,签订合同的着眼点不在合同本身的履行,而在对合同标的物或定金的不法占有。2所以,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故意的内容必须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那么即使其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客观上具有诈欺的内容,并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上较大损失,也不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只能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在民事诈欺中,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即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这个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谋利。3因此,在诈欺性合同中, 诈欺人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目的,也无不履行合同的故意,其目的是采取欺诈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确立权利义务关系,从履行合同中牟取高于合同义务的利益。当然,侵权法上的诈欺,目的不仅仅限于谋取不法的财产利益。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法上的诈欺行为往往仅指财产诈欺,但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侵权法上的诈欺不仅包括诈欺侵害他人的财产权,而且包括诈欺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进一步讲,即使是在诈欺侵害他人财产权的行为中,诈欺人的诈欺故意也不限于意图非法占有相对人的财物,亦有可能仅仅是要使相对人的财产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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