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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侦查监督问题研究

  2、检察机关“提前介人”应制度化。
  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前介人”具有随意性、不确定性,未能形成系统具体行之有效的制度。“提前介入”制度化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对“提前介入”的范围明确化,即明确在哪些情况下应“提前介人”,如搜查、勘查现场、解救人质等。2.建立通知制度,即要求公安机关以司法文书的形式通知检察机关参与重大刑事案件侦查活动。3.建立列席制度,即检察机关派员列席公安机关对重大刑事案件的讨论会,对违反诉讼程序(如该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等)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4、纠正违法报知制度,即检察机关发现公安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报告检察机关。只有这样,将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制度化才能收到预期的法律监督效果。
  3.完善侦查监督中的纠错机制。
  对侦查进行监督不仅要发现侦查中的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能及时纠正这些违法行为,使办案质量得到保证,完成依法准确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的刑事诉讼任务,维护法律的尊严。纠正侦查中的违法行为一直是侦查监督中的薄弱环节,对纠正侦查中的违法,我们应该完善纠错的立法,制订详细的法规对侦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违法并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违法意见不被侦查机关接受的,应当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报告,并抄报上一级侦查机关。上级检察机关认为下级检察机关意见正确的,应当通知同级侦查机关督促下级侦查机关纠正;上级检察机关认为下级检察机关纠正违法的意见错误的,应当通知下级检察机关撤销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通知同级侦查机关。同时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执行职务的处分权,如停止或变更侦查人员对案件的侦查权,提出对违法侦查人员的处分建议,对拒不执行检察机关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的侦查人员提出警告,决定终止正在进行的违法侦查行为、释放违法抓捕的犯罪嫌疑人,责令由于侦查人员违法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的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要求公安机关对违法侦查及后续处理作出书面报告等。
  (三)紧密配合,加强沟通。
  侦查监督部门要全面承担起“三项职责八大任务”,始终把维护稳定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在工作方法上必须加强与公安等侦查机关的配合,抓紧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既要加强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又要重视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证据,堵塞侦查漏洞,防止必要证据流失。可以建立与侦查机关的联席会议制度,规范介入侦查工作的范围和程序;也可以建立专人分片与侦查机关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与侦查机关的联系,具体负责检查、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方面的情况。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监所检察等部门在开展监督工作中要有整体意识,互相配合,互相沟通,及时交流信息,全方位进行侦查监督。
  (四)拓宽渠道,开辟案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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