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侦查监督的途径
(一)充分认识,转变观念。
1、充分认识侦查监督的重要意义和职责任务。
侦查监督是
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强化侦查监督工作,是依法治国、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侦查监督部门所承担的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职责,对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对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对于保证公正执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侦查监督工作的重大意义,对于我们面临的任务的艰巨性,都要有充分的认识,同时我们要正确认识到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是贯穿在从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的全过程,既包括了对适用法律、定性等实体公正方面的监督,也包括了对收集证据、执行逮捕等程序公正方面的监督,工作方向主要是针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工作的重心要放在引导侦查取证工作,保证侦查活动的依法进行方面。
2、转变观念,保障侦查监督工作顺利进行。
对加强侦查监督职能的认识,有一个不断深化和提高的过程,过去由于认识不深,对法律赋予的侦查监督职责落实得不够。但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一定要与时俱进,顺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转变观念,全面承担起高检院提出的侦查监督工作的“三项职责八大任务”。检察机关要认真研究加大侦查监督力度的措施,并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支持侦查监督部门积极开展工作。同时,我们要转变侦查同步监督(即介入)是非正常程序的观念。首先,对侦查活动的同步监督,是侦查监督部门按照正常程序履行监督职能的职责,不存在“提前”的问题。其次,同步监督是对侦查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通过监督保证办案的质量,提高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但绝不能认为检察机关进入侦查阶段,是简单的联合办案,可以职责不分。
(二)完善立法,改进方法 。
1.从法律上赋予检察机关侦查决定权和建议权。
要加强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作用,必须从法律上赋予检察机关在侦查中的主动权,明确检察机关相对于公安机关的权威性。否则,被动的监督往往显得软弱无力,达不到监督的效果。同时,应当在制度操作上规定侦查监督权的落实措施,使检察院对侦查行为的监督能对具体侦查权的行使具有切实效力。
目前,检察机关除对逮捕这一强制措施有决定权外,对侦查机关采用的其他有关侦查的专门调查工作和强制措施无法约束。对整个侦查过程的监督一般只能从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中寻找线索,发现违法行为,而一些严重而明显的违法行为,如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扣押,违法处理赃款、赃物等显然不可能有记录。因此,检察机关监督侦查应当掌握对采用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的决定权和建议权,只有这样,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才能真正落到实处。赋予检察机关的侦查决定权和建议权并不是指检察机关包办、代替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活动,而是要使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全方位的了解和控制,特别是对重大、疑难案件,对于容易出现违法行为的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可以决定是否采用某种侦查措施及怎样运用这些措施,如可规定公安机关在勘验、检查、搜查、扣押之前,在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之前,应当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立即作出决定,认为必要时可派员参加。如果情况紧急,公安机关应当在采取侦查措施后,立即报告检察机关,并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检察机关拥有侦查决定权和建议权后,可以随时参加公安机关进行的侦查活动,比较全面的了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