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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侦查监督问题研究

当前侦查监督问题研究


高培鹏


【关键词】检察机关 侦查监督
【全文】
  当前侦查监督问题研究
  冯国贤  高培鹏
  一、前言
  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侦查机关刑事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视和督促。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已经确认,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是为了防止侦查机关滥用职权,保证侦查的合法性与准确性的重要法律程序。
  中央批准的高检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把审查批捕部门更名为侦查监督部门。地方各级检察院的机构改革中,也相应地逐步把审查批捕部门改为侦查监督部门。作这样的改革,目的是使机构名称更好地体现其所担负的职责任务,并不单纯是名称的变更,而是对原来审查批捕部门所担负的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所作出的全面深刻诠释,也是对这项工作的准确定位,即对侦查机关从立案到侦查终结,实行全面监督。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责包括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三个方面,但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方向要调整到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上来,通过履行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引导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工作,从而保障侦查活动依法进行。高检院提出新时期检察工作“二十字”方针中,加强监督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如何将此方针贯彻落实到各项具体工作中去,是各级检察机关和每个检察干警都应当主动思考的实践性问题。但是,目前在侦查监督中确实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注意的地方,对此,笔者谈谈个人的看法。
   二、当前侦查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现行侦查监督在立法上内容不完善,范围不明确。
  其一,法律上未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引导、指挥侦查权。具体表现为:第一,法律未赋予检察机关在自行侦查、补充侦查时有调动公安机关协助侦查的权力;第二,法律未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随时调阅案件材料和随时到现场监督的权力;第三,法律未规定检察机关有命令知道案情的刑警出庭作证的权力。
  其二,侦查监督的范围不明确。刑事诉讼法七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环节有监督侦查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职责。现有的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侦查监督,更多的是从大方向上强调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监督,而没有对侦查监督的内容进行系统具体的规定,也未明确将审查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纳入侦查监督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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