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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伙同他人抢劫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

丈夫伙同他人抢劫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


高培鹏


【关键词】抢劫罪 夫妻共同财产
【全文】
  丈夫伙同他人抢劫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
  吴昊  高培鹏 
  (本文发表于《当代检察官》2002年第1期)
  一、 基本案情
  2001年10月23日,犯罪嫌疑人舒某因失业经济拮据,伙同李某、梁某密谋抢劫妻子张某的财物。当天下午,在舒某夫妻的出租屋里,舒某、李某、梁某三人趁吃饭时将“三唑仑”和安定片放在啤酒里,张某喝了啤酒后晕倒,三人即进入张某的睡房里,抢得三星A188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2500元)、诺基亚3310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500元)、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288元)、现金人民币700元和张某的身份证后逃离现场。次日凌晨,张某醒来后发现财物被抢,随即报案。
  二、 分歧意见
  对犯罪嫌疑人舒某、李某、梁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着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舒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1、舒某等人的行为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舒某与张某是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本案中被抢的财产属于舒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处分权。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处分共同财产的,由民事法律调整,不属于刑事犯罪的范畴。而且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前属于共同共有财产,不是“他人财产”。故舒某等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构成要件。2、舒某等人采用“迷药”的方式,未对被害人张某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程度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还未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第二种意见认为,舒某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三、 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舒某等人抢劫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力。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舒某等人所侵害的对象是舒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男女双方从结婚登记确立夫妻关系开始到双方离婚或一方死亡时止的期间内,双方或一方劳动所得和其他合法所得财产,夫妻双方彼此平等占有、使用和处分。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处分必须取得另一方的一致意见(事前协商或事后追认),否则就构成对另一方的民事侵权行为。但如果以暴力等手段非法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则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行为。舒某未经与妻子张某协商同意(事后张某也未追认),伙同他人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而且处分行为所采取的手段卑鄙低劣,属于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其实质上已不仅仅是民法意义上“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超出了民事法律违法的界限,不宜适用民事法律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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