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朱苏力教授对强奸幼女犯罪司法解释评论的刑法理论回应
黄晓亮
【关键词】罪刑法定 犯罪构成要件理论 强奸幼女
【全文】
首先应当申明的是,笔者仅仅对朱苏力教授文章中
关于刑法上强奸罪问题有关刑法学理论问题的看法提出个人的见解,而对于其他对犯罪被害人、犯罪行为人进行社会学分析的重要阐述不敢造次。提醒大家,这不是一篇趣文,而是一篇学术性的文章。如果大家看不到趣味的话,请原谅。
回应之一:犯罪构成的罪刑法定主义实现价值。朱苏力教授认为:“目前公认的犯罪构成理论只是在司法审理中分析判断特定的主要犯罪行为的一种便利的工具,是非常有用的;但是它并不是普遍正确的因此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一类行为是否犯罪是一个立法的判断,是基于多重考虑因素的一个判断,因此在司法审判中更重要的是要对事实和政策因素敏感,而不能把人们创造出来的理论本身当作事实本身,因而陷入理论的桎梏。”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产生,首先开始于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贝林格,他在1905年发表的《犯罪论》一书系统提出了犯罪构成理论,后来为大陆法系刑法学家继承。而贝林格本人是严格提倡罪刑法定主义的,“他通过其独创性的犯罪构成理论,将罪刑法定主义具体地实施,……将法官的恣意判断降低到了最低限度。”(马克昌:《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而罪刑法定主义的重要价值从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始、黑格尔、费尔巴哈以及康德接手一直为理论界所重视,更为现代各国所看重,很多国家将该原则规定于
宪法中。而犯罪构成理论的重要意义,被认为是“
刑法理论尤其是犯罪论的核心”。(高铭暄:《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从贝林格之后,没有刑法学家对犯罪构成理论不做研究和探讨的,其中最为有意义的是日本刑法学家小野清一郎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中文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司法活动中根据犯罪构成理论进行认定犯罪(对犯罪定性)成为了最为普遍的现象,尽管中国大陆和其他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有所不同。一切政策、事实因素的存在必须根据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衡量,也就说,必须将政策、事实因素吸收到犯罪构成要件中而不能相反。(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对犯罪构成理论也很赞同,其《
刑法哲学》中对犯罪构成理论也作了不少研究,中国政法学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