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人大能否进行个案监督呢?司法界和学界多数持否定意见,地方人大的同志多数持肯定意见,也有的认为有必要但应当规范。笔者认为,人大监督必然会涉及个案,但不是以纠正个案为最终目的,而是为了透过一些个案中的异常现象搞清是否存在违法、腐败行为,进而发现司法机制是否存在缺陷,法官、检察官素质是否胜任。如果发现某个案件确属错案,人大也不能采取作决定的方式要求法院、检察院纠正,更不能代替法院、检察院直接予以纠正,人大只能通过提出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程序等形式合法方面的缺陷,启动法院、检察院的自我纠错机制,让法院、检察院自己认识到错案,自行纠正。如果法院、检察院不纠正,只要能够作出合理的解释,也没有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尊重法院、检察院的决定。如果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则可以依法予以罢免,这是人大监督最后、最有效的途径。但纠正个案,只能是人大监督的附产品,人大监督不能仅仅停留在纠正个案上,更重要的是要通过个案发现产生错案的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否则,人大监督就深入不下去,就不可能达到监督的真正目的。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北大法学院博士生。
【注释】 2001年12月11日至13日,最高法院法官学院在北京召开了“司法公正与效率21世纪论坛研讨会”,本人在会上就王利明教授等三人的主题发言作了几点评论,本文是在评论的基础上修改、补充而成。 最具争议的是四川“夹江打假案”。 四川省夹江县彩印厂印制假冒商标,省技术监督局查封了该厂假冒商标和厂房设备,并予以罚款处理。厂方状告此系越权行为,认为应由工商部门处理,但在传媒、人大介入下,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上诉。此案被许多学者认为是媒体、人大监督司法的一个反面案例。 如焦洪昌教授在《对法院向人大会议报告工作的质疑》一文中认为:“将司法权置于民意的监督之下显然是剥夺了司法权独立运行的制度空间,是违背司法独立原则的。”见《岳麓法学评论》第二卷第108页。 见王利明:《论权力机关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监督》,载《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论坛论文汇编》。 据北京零点调查公司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11个城市,对5673位18岁以上的城市居民进行多段随机入户访问得出的一个结论是:整体上赋予法官消极形象的人占了约四成。见《中国法官遭遇“公众信任危机”》,资料来源:中国法官网。 由此可见,立法是妥协的产物,是各种不同力量较量的结果。哪种力量在立法中处于优势地位,立法的天平势必会向那种力量倾斜。任何试图按照理论、原理来决定立法是不现实的。所以,立法质量的高低,归根结底取决于立法民主的深度和广度,只有使各种不同利益要求都得到充分展示和伸张,使立法最大限度地体现为社会的合力,最大限度地实现各种不同利益要求的平衡,立法质量才能有真正的保障。 如海口市新华区人大常委会对法院依法三次作出的判决两次成为画饼一案进行监督,帮助法院排除非法干预,收到了很好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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