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发达到最好的道德水平和高度的正义其本身也都做不到令人的解决问题—事实上非常多—与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有关的实际问题。在这些问题上,要对彼此冲突和互相重迭的人类愿望与要求进行调和与折衷,必须依靠经过理性发展而并形成了权威性准则的经验才能发现”。
在政治组织社会之中,许多事情难以用已有道德、正义观念加以明确衡量和确定,以致于不知如何去作出一个令人折服的判断是。“这些情况就要求有一些清楚而明确的、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是武断的规则”。 当这些规则和原则平等的适用所有人时,人们也就从内心悦服它们,因为这样符合人们的尊严。
⑶经济发展的要求使得法律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
经济秩序要求司法必须具有确定性、一致性和稳定性,以使人们能对未来采取有把握的行动。随着社会发展,人类活动的可能性增加、从事活动的人数增加,这使得对每一人的限制成为必要,以使别人能自由的活动。这种限制使社会分工成为可能,也从而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
在本书中,庞德批驳了马克思关于法将消灭的观点。马克思认为,法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统治阶级为了利用强力压迫被统治者而创造出来的东西,当经济高度发达,所有权消灭时,阶级不复存在,因而法将消灭,无产阶级社会所要求最底限度的限制可以通过行政命令而获得。庞德认为,事实并不会象马克思所假定的那样。
二、法律的定义
庞德认为,从公元六世纪古希腊开始,什么是法律这,这个问题就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其主要根源在于人们在三种不同意义上使用同一个概念(即法律)。这三种意义分别是:一为法律秩序,二为一批据以作出司法或行政决定的权威资料、根据等批示,三为司法和行政过程。他用社会控制的观念,使这三种意义统一起来,将法律定义为:“一种制度,它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使用的权威性法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
庞德着重探讨第二种意义上的法律,包括法令、技术、理想,即“依照权威性的传统理想由一种权威性的技术加以发展和适用的一批权威性法令。”具体内容如下:
㈠法令,它包括各种规则、原则、说明概念的法令和规定标准的法令。
规则是对一个确定的具体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法令。
原则则是进行法律论证的权威性出发点,能够应付这些一个接着一个出现的急剧发展的公用事业部门。(P25)
概念是可以容纳各种情况的权威性范畴。
标准是法律所规定的一种尺度,可以对人们行为是否有效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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