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乡村自治利用村里的乡绅推行道德教化,如汉代的乡里教化,“汉文帝诏置三老孝弟力田常员令各率其意,以遗民焉。夫三老之卑,而使之得率其意,此文景之治所以至于移民易俗,黎民醇厚,而上拟于成康之盛也。” 推行道德教化,使得乡村自治安于现状,而不可能向国家夺取更大的自主权,推行道德教化,使得乡里重视用调解或和解等方式,采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方式处理纠纷,而不主张用诉诸法律的方式解决争议。所以,乡里组织的自治权并不是一种司法权,而是调解权。这种调解权也不可能产生出具有现代宪政意义的制度出来。
要相获得具有宪政意义的制度,就必须有一种契约的观念,通过契约的方式将国家的各种制度用权利义务的观念规定下来。西方的城市自治是一种特许状,是将国王授予城市的种种特权写在白纸黑字上,令其无法反悔,或令其反悔后,遭受道德上的不利。这种契约观念恰恰正是中国的乡村自治所缺乏的,如秦末刘邦项羽争霸,曾以鸿沟为界,中分天下,割鸿沟而西者为汉,割鸿沟而东者为楚,即所谓楚河汉界之始谓,但旋不久,项羽东归,汉王进兵追之, 可见契约观念之一斑。而汉王恰恰是农民出身,原为乡里的一亭长。契约的观念只能产生在商业领域,而农业更多地依赖于气候和环境,劳力而作,往往形成农民淳朴、胆小又狡计的性格。马克思就曾经说过,农民是一个需要有强有力行政权保护的阶级。在行政权的保护下,不可能产生对行政权的叛逆。
中国农村的势力也往往不仅仅限于农村,从农村中出来的生活在城市里的人,一般同农村保持着紧密的联系,直到现在,即使经过共产党的剧烈的农村改革,还是如此。农村的宗族组织非常严密,有祠堂,有族长,有祭奠祖宗的仪式。所以,中国的农村虽然是一个敞开的社会,从中分化出其他的阶层,但通过认同同一祖宗的方式将大家联系在一起。中国农村有很多人通过考取科举获致功名,所谓“朝为读书郎,暮登天子堂”,而跻身于官僚阶层,由于中国古代实行回避制度,官员不得在本地为官,但这些官员的亲属、土地和房产都留在乡里,所以离退休后的官员,或者未到年龄主动退出官场的官员,都最终是回到乡里了,还有些在官场不如意的官僚暂避乡里,隐藏锋芒,等待时机再起。此三类人在乡里往往是乡里的显赫人物,虽然他们其中也有些过着隐居生活,但他们对乡村自治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从官场上回来,深谙官场的圆滑之道,在乡村自治中不可能带领乡农去向政府争取更多的自治权,不可能向自己所在的官僚阶层开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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