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乡村自治为什么产生不出现代意义的宪法来
王禹
【关键词】乡村自治
宪法
【全文】
国家往往是随着战争和征服而出现的,而国家的机器是随着社会的分工而不断完善。用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古代普遍存在着庞大的农业经济,国家统治的对象基本上指向老实巴交的农民。但为了满足统治者奢侈生活的需要,也是封闭的农业经济需要交换一些简单的日常生活用品,出现了商业和手工业。商业和手工业集中在城市,比起农村来,则繁华得多。国家的统治者生活在城市里,利用城市来统治生活在广袤农村里的农民。推及近代,在西方的城市里出现了城市自治,西方的
宪法则是在城市自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
宪法最初是作为城市特许状,是国王特许城市自治的一种特定命令。
所谓特许状(charter),是指封建时期的欧洲国王赋予世俗贵族或教会贵族在其领地之内享有不受国王代理人管辖之权。至公元10世纪,欧洲大地上出现了大量的城市,封建国王页象对待领主那样向城市颁发特许状,承认城市享有日常权利、特权、特许状及豁免权等自治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有:迁徙到享有特权的自治城市的农奴,居住满一年零一天即可获得自由;自治城市有权选举城市的政府,运用商业习惯或商业法来裁决市民之间的纠纷;市民有权携带武器,任意处理自己的财产及有免神明裁判的权利;有限制王室的征税和罚款权力的权利等。王广辉认为西欧封建社会的特许状制度是近代社会
宪法产生的重要的历史基础。 现在最早存在的一份特许状是967年的法兰西城市特许状。特许状使得城市名义上受到国王的统治,而实际上在各自管辖的范围内行使着近乎完全独立的司法权和行政权,“既是政府组织的特许状,又是市民权利和特权的特许状,在实效上,它们是最早的近代成文
宪法”, ,也有人认为,“宛如成为一部微型
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