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的反恐活动及方式严重背离和超越了现代国际法规范体系
综观围绕着911事件而展开的当前的一系列反对恐怖主义活动,从某种意义上成了大国推行去战略政策的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实质上其已经背离和超越了现代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突出表现在:
(一)构成对国家主权的藐视和侵蚀
国家主权(state sovereignty)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利。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只是对这一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注7)根据国家主权行使的方式的不同,国家主权可体现为: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根据国家主权权利的内容有可分为行政权、立法权、司法管辖权、领土完整不可侵犯权等。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构成当代国际法律秩序的法理基石。在当代国际法律关系中如果忽视国家主权原则的存在或者向一些西方国家学者所鼓吹的把主权一词作为旧时代的残余遗物摆放到历史的陈列架上去的话,(注8)国际社会便失去了作为平等国家主体为主要特征的地位,从新回到弱肉强食的旧时代法律状态,这实质上是历史的倒退在国际法制上的体现。然而,在美国发生了9.11恐怖事件后的一系列打击恐怖主义的活动却似乎淡忘了当代国际法律制度中还有国家主权的存在。对于恐怖主义对美国人民所造成的不幸,国际社会给予了充分的同情与援助;对于恐怖主义分子美国社会以及整个国际社会可以说是同仇敌忾,打击恐怖主义势在必行、志在必得。在没有得到确切证据证明究竟是谁制造的恐怖事件,也更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恐怖事件的制造者究竟在哪个国家内,美国政府于是将打击恐怖主义的目标设定在恐怖活动的嫌疑分子所在地——主权国家阿富汗。于是乎美国极其忠实的跟随者对主权国家阿富汗狂轰滥炸、大打出手。这里我们暂且不去论证对阿富汗所进行的恐怖主义打击是否具有合理性或者说是否符合情理,就但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针对阿富汗所进行的打击恐怖主义的狂轰滥炸事实上藐视了国家主权的存在,构成了对国家主权的侵犯。
(二)完全淡漠了联合国安理会的存在和作用
联合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全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产物,是建立在集体安全原则基础上具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等广泛职能的国际组织。联合国安理会是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4条第1款:“为保证联合国行动迅速有效起见,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并同意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责任下之职务时,即系代表各会员国。”由上述条款可知,主权国家在加入联合国时,即授权联合国安理会行使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职责。并且国际社会在联合国框架体制下,已经初步构建了打击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框架。在打击恐怖主义的组织机构方面,早在1972年联合国便成立了一个“国际恐怖主义特设委员会”。可以说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在联合国框架体制下通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是能够予以解决的。然而,就目前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状况看,尤其是9.11恐怖事件后的一系列打击恐怖主义的活动却把在当代国际法律体制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的联合国搁置一边了。美国政府漠视联合国的存在和作用,在没有经过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也没有任何合法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对主权国家发动了一场冠之以“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战争”。这事实上不仅是对联合国权威的蔑视与挑战,而且是对调整当代国际社会关系的国际法制的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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