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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修改后的条文为:“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以走私罪论处。
  这是鉴于2000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后的海关法八十三条已将在界河、界湖实施上述行为的也规定为走私,因此,将原条文的“内海、领海”扩大为“内海、领海、界河、界湖”。
  3、对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作了修改
  原条文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后的条文为:“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后的条文取消了主观方面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客观方面必须“在林区”的限制,只要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即构成犯罪。
  二、 对两个罪的罪名和罪状作了修改,修改后的罪名认定有待“两高”作出司法解释
  1、对原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走私固体废物罪的罪名和罪状作了修改,并将修改后的罪名移入第一百五十二条
  原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为:“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以走私固体废物罪论处。修改后的条文为:“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改后的条文将走私进境的固体废物扩大到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并将修改后的条文移入第一百五十二条。与此同时,对原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走私固体废物罪的相关内容也作了修改。据此,原罪名走私固体废物罪亦应修改,建议将新罪名认定为走私废物罪。
  2、对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的罪名和罪状作了修改
  原条文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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