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这是落实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近几年来,为了保障人权,彰现诉讼民主与科学,我国吸收了当事人主义某些积极因素,将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由超职权主义改造成至少是形式上的对抗制。对抗制的核心理念要求控辩双方能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我国刑事被告人普遍缺乏法律素养的客观状况迫切需要律师给予帮助,否则新的庭审方式就会落空。但现在的问题是,律师由于没有刑事责任豁免权这一职责风险保障机制,从而导致大多数律师不愿意参与刑事诉讼。试想,我国刑事案件的律师参与率不足30%,怎能贯彻新的庭审方式?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是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签字国,根据该文件第20条的规定确立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是我国政府应尽的义务。
三、构建我国律师刑事责任豁免制度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思路
(一)存在问题
1、立法缺陷。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但客观地说有关法律规定还是体现了该项权利的精神。如《
律师法》第
3条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第28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第30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和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第32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但仔细研究发现,这些条文均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并不能为律师执业提供可靠的保障。特别是我国《
刑法》第
306条和《
刑事诉讼法》第
38条的模糊性甚至歧视性的规定,往往成为司法人员对律师进行打击报复的工具。实践中,司法人员对辩护律师兴师问罪大多数正是以《
刑法》第
306条为借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