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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刑事责任豁免:透析与前瞻

  其次,这是由刑事诉讼的特殊性决定的。刑事诉讼是国家运用强制力追究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一种活动,这就决定了赋予辩护律师刑事责任豁免的必要性。具体说来:⑴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力量对比悬殊要求赋予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众所周知,在刑事诉讼中,控方是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权,是以强大的国家权力和雄厚的国家资源作为保障和后盾的,而辩护律师仅仅是依靠自己的法律知识技能来行使辩护职能。因此,辩护律师在履行职责时,一旦与控方发生激烈冲突,就很容易处于被动的弱势地位,从而遭到打击报复。如果赋予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就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这种不平衡,从而鼓励律师大胆地履行辩护职责。⑵刑事辩护对象的特殊性也要求辩护律师享有刑事责任豁免权。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律师为刑事辩护对象即刑事被告人进行辩护,往往容易引起社会各方面尤其是司法人员的误解、指责,常常被视为给被告人开脱罪行或者给司法机关过不去、添乱,因此,律师的执业风险较之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代理要大得多。若赋予辩护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有助于减小这一风险。
  最后,赋予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有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与任务。刑事诉讼目的与任务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而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必须依赖于清楚的案件事实。俗话说,真理越辩越明。控辩双方若能真正地做到充分而平等的对抗,无疑对法官认清案情、发现事实真相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问题是,若不赋予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辩护律师往往不敢大胆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想让控辩双方真正地做到充分而平等的对抗是不大可能的。
  另外,也有学者指出,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源于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如果仅从律师庭审言论豁免权出发,这不无道理。
  (二)现实依据
  赋予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不仅具有合理性,而且在我国也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首先,这是提高律师的地位、促进律师制度顺利发展的需要。律师地位高低的重要衡量标准是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受到司法人员的尊重程度以及律师的正确意见能否被司法人员乐意接受。然而最近几年的司法实践表明,我国律师并未受到应有的尊重,在诉讼中的作用与人们的预想相去甚远。如迄今为止,仍有不少人把律师执业辩护制度说成是丧失立场、替坏人说话,甚至把律师视为“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诉棍;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普遍受到司法人员的百般刁难,律师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辩护难现象广泛存在,有的甚至被随意驱逐出法庭和非法拘留、逮捕、判刑;律师往往不敢得罪法官,所谓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只不过是为了确保理该胜诉的当事人不致败诉,而理该败诉的当事人不至于输得比法定结果更惨而已。所有这些无不导致律师谈刑事辩护色变,视刑事辩护为执业雷区,刑事案件的律师参与率极剧下降。而刑事辩护通常被视为律师执业的起点。因此,很难想象缺乏律师积极参与刑事辩护的律师行业还能健康发展。
  其次,这是保障律师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任意侵犯的必要措施。《律师法》通过之后,律师们普遍感到该法规定律师权利的条款寥寥无几,而涉及律师权利限制、律师义务以及律师法律责任的义务性、禁止性条款却占了一半以上。再加上《刑事诉讼法》第38条、《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律师的职业风险陡然增加,一不小心,就有可能身陷囹圄。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也证明了这一点。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每年至少发生十几起非法拘留、逮捕律师以及驱逐律师出庭的事件。据全国律协某负责人透露:1995年全国律协接到各地律师协会或律师上报的维权案件仅有十几起,而到1997年、1998年每年达到70多起,特别是新刑法实施后,律师执业中涉及“伪造证据罪”、“妨害证据罪”的案件占全部维权案件数量的80%。另据有关资料统计,近三年多来,在调查取证中,因涉嫌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而遭无端拘留或逮捕的律师居然多达200多名,而在这200多名律师中间,绝大多数又被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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