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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刑事责任豁免:透析与前瞻

  4、规制
  世界各国虽然对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普遍予以承认,但同时对律师行使这项权利亦作出了适当限制,其主要表现有:⑴律师在庭审言论中不得恶意攻击本国的基本社会制度和国家的根本制度,唆使他人违反宪法和法律。这实际上是一个国家所有公民应当共同遵守的义务。⑵律师不得以刑事责任豁免为由而不尊重法院、藐视法庭,诋毁司法机关的名誉,诽谤辱骂诉讼当事人、证人等。如荷兰有关法律规定:“对于以口头发言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藐视法庭、轻谩或者侮辱诉讼当事人、证人的律师,首席法官可以给予警告和批评。”实际上,即便是律师在享受刑事责任豁免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执业活动,这是他应尽的义务,一旦超出了这一范围,律师则不能再享有该项权利。
  二、律师刑事责任豁免的理论基础与现实依据
  赋予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的最大意义在于它能有效保障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能时可以毫无顾忌地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在法庭上大胆地陈述自己的观点,与公诉人展开激烈的辩论,而不必担心司法机关因为它在法庭上的言论或者庭审之外的正常执业活动而对其追究诽谤、伪证、侮辱、包庇等刑事责任,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庭审功能,为法官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提供充足的信息资源,达到公正裁判的目的。不仅如此,律师刑事责任豁免还有其赖以成立的理论基础与现实依据。
  (一)理论基础
  首先,这是由辩护律师肩负的职责决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实现上述职责,辩护律师不可避免地在刑事诉讼中总是千方百计地搜集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挖掘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各种理由。而控诉机关与此相反,公诉人为了追求控诉的成功,也总是想方设法罗列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和理由。这种职责上的差异不可避免地造成控辩双方的直接对立。更何况,由于客观事物本身的复杂性,人们的认识能力及所处的环境不同,导致控辩双方对同一个案件事实,也可能得出不同的甚至完全对立的观点。这说明,辩护律师发表不同于控方的意见是完全必要的、可以理解的。一旦控方过分怀疑辩护律师故意为被告人开脱罪责,或者因发现律师在辩论中的言论与事实和法律不符,就可以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势必导致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裹足不前,不敢大胆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就成为一句空话。因此,要使律师能够充分履行辩护职责,真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建立相应的职责风险保障机制——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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