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减负”的误区
王超
【关键词】程序减负;误区
【全文】
“程序减负”的误区
王 超
(华东政法学院,上海 200042)
近年来,鉴于公诉案件一直居高不下,司法人员又相对紧张的状况,为提高诉讼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实现“繁简分流”,加快案件的审理工作,我国一些地方法院、检察院掀起了一股探索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以下简称简易审)改革的浪潮,对繁琐的庭审过程予以“减负”,给肩负办案重荷的司法人员松绑。所谓简易审是指对于某些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前提下,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采取简化部分审理程序,快速审结案件的一种新的庭审方式。目前,这项改革仅仅是在一些地方试行,全国尚缺乏统一的操作模式。总体来看,该项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⑴法官加强庭前立案审查,查明身份、告知权利程序提前到庭审之前进行;⑵简化质证程序,以被告人的认可代替讯问、以书面证言代替证认出庭,对单个证据提炼内容,对多个证据概括举证、综合举证;⑶辩论程序着重围绕量刑问题进行;⑷判决书无需详细分析证据和事实、详尽论证判决的法律理由。从实践情况来看,该项改革的确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在实行简易审的法院,普遍感到庭审时间大大减少,单位时间内的工作效率得到大大提高。正因如此,该项改革一出台就得到了司法实务界的普遍欢迎,迄今为止,还很少听到不同的声音。然而,我们显然对该项颇具功利色彩的改革缺乏深层次的认识,存在诸多误区。
误区一:有罪答辩意味着放弃权利
根据简易审的做法,简易审适用的前提是被告人作有罪答辩且对有罪供述有明确的认识,从而出于自愿地同意简易审。据此,有学者认为,被告人一旦同意简易审则意味着辩方对质证权、辩护权等在某种程度上的放弃,因此,实行简易审不会削弱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我们认为,上述观点是难以成立的。
首先,被告人能否真正地出于自愿同意简易审是令人怀疑的。其一,在审讯过程中,被告人由于生理、心理和客观环境条件的原因可能导致其在感知上失真,或者对犯罪事实情节及作案经过等在回忆方面存在错误,甚至受审讯人员不恰当暗示的影响,可能形成对客观情况的错误供述,即心理学上讲的误供。其二,由于我国大多数刑事被告人没有受过法学教育,普遍缺少必要的法律知识,而且这些被告人相当一部分又没有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因此,他们实际上很难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作出正确的理解,从而按照其本来意思同意简易审。
其次,从逻辑上讲,如果真如此说,那么被告人凭什么选择一个对己有诸多限制因而使其陷于被动的程序?这不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吗?如果放弃某些诉讼权利是同意实行简易审的附带条件,这难道公平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