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黑风暴”的法律分析
王超
【关键词】反黑;黑哨
【全文】
“反黑风暴”的法律分析
王 超
近日来,足坛“黑哨事件”无疑是人们茶余饭后最为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如果说前几年王建林“退出足坛”、潘苏通“讨个说法”、章健“炮轰足协”等打假(球)反黑(哨)事件还只是雷声大雨点小的话,那么这次从吉利状告中国足协到央视一套《新闻调查》在黄金时段播出“黑哨内幕”专题,从宋卫平、陈培德声援揭黑再到裁判忏悔退赃,无疑在中国大地掀起一股更具有实质内容的“反黑风暴”。但凡深谙足坛“规矩”的人,无不为“反黑英雄们”捏把汗,因为从历史经验来看,有哪个能全身而退?不仅如此,“反黑风暴”本身也包含着非常丰富的法律问题亟待解决。本文拟选择其中几个颇具代表性的问题予以分析,以期抛砖引玉,推动“反黑风暴”深入展开,净化中国足球环境。
一、“黑哨”是否涉嫌犯罪?
对此,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现行《
刑法》有关规定,足球裁判收取“黑钱”不能构成受贿罪。因为,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中,只有两类人可以构成贿赂罪的犯罪主体,一种是《
刑法》第
385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另一种是涉及商业贿赂行为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而足球裁判从事裁判活动只是业余工作,他们甚至和中国足协都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显然不属于上述两种犯罪主体的范畴,所以,裁判收取“黑钱”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从
刑法的立法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立法原则看,裁判收取“红包”应当按照《
刑法》第
385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这是因为,裁判可被视作“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第三种观点认为,从本质上讲,裁判收取“黑钱”明显属于权、钱交易,其社会危害性较大,其行为应当构成犯罪。但是,我国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裁判的主体身份,所以“黑哨”的行为到底是构成受贿罪还是商业贿赂罪还有待斟酌,或者通过修改法律条文或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加以解决。
由上面的争论,我们不难看出,裁判收取“黑钱”能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其主体身份应如何界定。笔者认为,黑哨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而能够构成受贿罪。其主要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