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规范取证
目前,对于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守哪些行为规范,我国法律除了一些比较原则性的规定之外,并无详细的规定。因此,这个问题已是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我们认为,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未雨绸缪,牢固树立防范于未然的意识,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尽可能做到谨慎行事、防微杜渐。具体说来,至少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⑴切勿出言不慎,尤其是对案件中关键性证人和有对抗心理的证人时,说话时一定要三思而言,讲究一定的策略,不说容易产生歧义和不良后果的话。⑵律师调查取证应当由两个人进行,以免证人将伪证责任推给律师而无旁证。如果条件允许,也可以邀请有关单位、组织、个人作为调查取证的见证人,而且见证人也要在调查笔录上签名。鉴于目前有的律师事务所人力不足的状况,可以由律师协会出面进行协调,在不同的律师事务所之间建立业务协作关系,特别是对于到外地调查取证的律师,可以请求协作所派员参与调查。⑶调查询问笔录中一定要写明律师的态度,要求证人如实作证,讲明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以表明律师没有唆使、引诱证人提供虚假证言。如果征得证人的同意,也可以将询问过程录音、录像。在调查笔录制作完毕之后,应交证人仔细核对,并在修改处加盖证人的印章或由证人按指纹确认,最后由证人签名或盖章,同时签署或由别人代书说明“笔录已看过或已向其宣读过,与其所述无误”的意见。⑷对复杂、容易出问题的证据最好向法庭提出要求证人直接到庭、当庭作证的要求,而不一定自己去取证。⑸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的协调与沟通,尽量消除律师与司法人员之间不必要的误会和紧张关系。⑹在律师提前介入侦查阶段,律师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和控告,而不能提供额外的法律服务。尤其是不要对案件事实作实质性的调查。如果是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提前告知执行机关。如果是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不得为其传递物品、信函或者口信,尤其是不得将自己的通信工具借给其使用,为避嫌最好在会见时不要使用手机。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切忌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等非律师工作人员同去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⑺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时应仅仅限于与本案有关的问题,不能向其提及同案犯及其亲友的情况和意见,甚至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提醒其应该怎么作。为避嫌应保留所写信函的副本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写信函的原件,以附卷备查。⑻律师摘抄、复制、调查的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并保密。尤其是不能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知道这些材料的内容,以防止他们先去唆使、引诱、威胁证人同意改变证言,然后由律师去调查,使律师中计或者引起司法人员的怀疑。
4、加强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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