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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取证的风险及其防范

律师取证的风险及其防范


王超


【关键词】律师取证;伪证罪;风险;防范
【全文】
  
  律师取证的风险及其防范
  
  王 超
  (华东政法学院,上海 200042)
  
  近年来,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律师界,对于律师取证难问题都已达成共识。律师取证难已经成为阻碍我国律师业健康发展的一大疾患。不仅如此,随着律师因办刑事案件而遭无端拘留、逮捕甚至判刑的案件直线上升,以及刑事案件律师参与率的逐年下降,律师取证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刑事诉讼中)使得中国律师业更是雪上加霜、举步维艰。因此,如何正确认识与解决律师调查取证中的风险问题已是迫在眉睫。
  
  一、律师取证风险的主要表现
  
  1、刑事风险。这主要是指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因调查取证行为而可能遭致的涉及刑事责任的风险。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来看,律师因调查取证行为而被追究的刑事责任主要包括:⑴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根据《刑法》第306条的规定,该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⑵包庇罪。即律师向司法机关做虚假证明使犯罪分子不被发现、追诉的行为。⑶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律师会见时脱逃,律师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甚至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看守人员串通,趁机脱逃,诬陷律师,致使律师无辜被追究刑事责任。⑷泄露国家秘密罪,主要表现在刑事庭审之前,律师在取证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将阅卷内容泄露出去的行为。
  2、职务风险。根据《律师法》第45条的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㈠泄露国家秘密的;㈡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㈢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再加上《律师法》第9条关于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限制性规定,律师如果在取证过程中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不仅被吊销执业证书,而且意味着其终生不得再从事律师职业,从而永远失去再做律师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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